新《省条例》解读.ppt
《新《省条例》解读.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省条例》解读.ppt(5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新省条例解读,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家庭发展处 陈行柏13138993442,一、条例修正的依据,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七部分:坚持共享发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第(八)项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中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提高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托幼等公共服务水平。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注重家庭发展。”,一、省条例修正的依据,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
2、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志着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一、条例修正的依据,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2015年12月31日),二、省条例修正的意义,1、我国从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到“全面二孩”政策(即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 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立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同时也满足了民众的
3、生育意愿。,二、省条例修正的意义,2、过去长期主要关注人口数量,现在基本国策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叫做总量调控、素质提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 过去政府管理为主,现在提倡家庭有计划、负责任的安排生育,而且强调要做好服务管理,比如取消二孩审批,做好孕前、孕中、孕产和小孩出生以后的全程服务,基本国策是包含这些内容的。 随着时代和形势的变化就会有新的要求,有新的变化,总的原则:一是体现以人为本,二是创新发展,三是法治引领,四是统筹推进。,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将第三条修改为:“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优生、优育。” 删除原条例“鼓励
4、晚婚、晚育”。 明确现阶段不鼓励婚婚、晚育。,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将第十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删除了原条例“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内容。修改为:“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3)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
5、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1)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解释:1、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育的,再婚后共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只需要办理登记手续;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2)再婚前一
6、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条例修改演变过程: 1、再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或者双方有两个及以上合法生育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3、新条例最后界定为: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删除“多个或以上子女”。 4、最终省人大删除了“合法”两字,即已生育的子女不管是合不合法。 5、新条例是以保护妇女生育权为出发点,侧重保障再婚家庭有共同生育子女的权益,同时兼顾生育数量。,(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解释: 1、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
7、女的,再生育时必须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2、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生育时必须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3、一方再婚前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生育时必须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4、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生育时必须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3)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原条例期间第一个子女经病残儿医学鉴定符合病残儿结论的,现需要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必须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我省病
8、残儿医学鉴定机构:海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委员会、海口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委员会、三亚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委员会。,(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防止已生育两个子女夫妻离异再复婚,申请再生育的情况。)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再生育条件基本一致)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新条例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不再安排生育;如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擅自终止妊娠; (二)遗弃子女; (三)借收养、代养名义或者以送养、寄养方式再生育子女; (四)谎报婴儿性别或者死亡。 新增了“代养名义” 、“寄养方式”。,(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前款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上述条款属于新增部分。,(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第二
10、十三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经说服教育仍拒绝终止妊娠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原条例规定:经说服教育仍拒绝终止妊娠的,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七日内退还。基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困难,退还手续繁琐,所以取消预片社会抚养费。,案例一,现在有个对象,她原来是初婚未育,男方再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她们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之后离婚,现在又复婚。条例里面说这种再婚不含复婚,那她这情况还可以申请吗? 省条例 明确规定,再婚形不含复婚,此再婚属于复婚。男方已生育两个子女,不能再生育了。,案例二,现在一对象来办证,他的情况是这样的,跟现任妻子生的小孩已死亡,
11、但婚外跟别人生了一小孩,现在办证是不是应该办二孩证,那他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呢? 第一、有明确证据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且能提供第一孩死亡证明的,则是办理第二孩登记手续 。 第二、无法证明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且能提供第一孩死亡证明的,则是办理第一孩登记手续。,案例三,女方第一婚是嫁给了再婚的前夫,前夫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小孩,她们婚后生一个小孩后离婚。女方现嫁一个初婚男,现在双方要办理再婚二孩还是再婚三孩?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手续? 1、需要明确生育子女是否亲生?目前女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未生育。 2、应该按照二孩程序办理生育登记手续。,案例四,女方与前夫生育一个子女后离异,与现任丈夫在未再婚前共同生育
12、一个子女,该夫妻能再生育? 1、该夫妻属再婚夫妻,而不属于复婚。 2、目前情况是女方再婚前婚内生育生育一个子女,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再婚前婚外生育一个子女。 3、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案例五,女方与他人未结婚时婚外生育一个子女,后与现任丈夫未结婚前共同生育一个子女,该夫妻能再生育? 1、女方婚外生育两个子女,男方婚外生育一个子女。 2、该夫妻结婚登记为初婚(因结婚证具有法律效应)。 3、该夫妻不可以申请再生育。,案例六,这对夫妻情况是这样的,女方曾与第一个丈夫结婚共同生育一个子女后,与现任丈夫结婚并共同生育一个子女后又离婚。男方与现任妻子结婚共同
13、生育一个子女,离婚后与第二任妻子共同生育一个子女后又离婚,目前该再次结婚。现能否申请再生育子女?1、夫妻双方均生育了两个子女;2、这对夫妻再次结婚属于复婚夫妻;3、条例规定的离异再婚者,不适应于复婚夫妻。,案例七,该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一个子女因经鉴定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现第一个子女死亡,能否申请再生育? 1、根据新的省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2、申请再生育时应该发放二孩生育服务证。 3、不能以曾经生育一个病残儿,申请第三胎。,(二)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1、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
14、“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二)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2、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15、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镇街受理、区级审批、取消公示期),(二)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3、取消再生育审批公示期,减少群众办理时限。 原条例再生育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而且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二)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4、生育服务证的办理(省卫计委解释)(1)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不再审批。(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到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免费补办生育服务证。,(二)改革生育服务管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条例 解读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