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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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国际私法复习 : 名词说明和简答,名词说明。1. 涉外民事关系 :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2. 法律冲突: 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3. 域内效力 :又称法律的属的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谨力4. 域外效力: 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仍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谨力,都发生法律效力。5. 国际私法的渊 源:是指国际私
2、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6. 国内判例: 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就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谨力。7. 国际惯例: 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就。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其次个条件是国家答应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挑选适用国际惯例。8. 冲突规范 :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
3、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益义务的规范。10. 法就区分说 : 14 世纪意大利闻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全部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就或人法和物的法就或物法。意大利另一位闻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进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的“特定法”的属人和属的限制, 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打算外国法能否在法院的获得适用,法就区分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今产生。杜摩兰认为,依据契约自由原就,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挑选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就的理论。达尔让特莱认为法院都只能适用物之所在的法。法就区分说的创立不仅在理论上为国际私法学
4、奠定的基础,而且在各国立法上也产生了连续、长期的影响。11. 国际礼让说: 是 17 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闻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就,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12. 法律关系本座说 :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94 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见以法律关系为动身点,依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定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 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挑选时,应依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的,本座所在的的法律关系就是应适用的法律。13. 既得权说: 是英国牛津高校
5、法学教授戴西 1896 年在其撰写的法律冲突论中提出了闻名的既得权说。其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假如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益。为了保证法律关系的稳固,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益,也应当坚决加以爱护。14. 本的法说: 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 1942 年在一本名为冲突法的规律学与法律基础的书中所提出,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的法即法院的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15. 结果挑选说 :是凯弗斯美国哈佛高校
6、法学名誉教授,1933 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挑选问题评论的文章中,对传统理论提出批判,指也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讨论管辖权来挑选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久是实现结果的公平。16. 政府利益说 :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闻名的法学家柯里。1963 年柯里将自己于50 岁月末 60 岁月初发表的论文集、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全面系统的论述了利益政府说。17. 最亲密联系说: 里斯美国哥伦比亚高校教授,主编冲突法重述(其次次)此书对国际私法的杰出奉献是确立了最亲密联系说。是法律挑选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见冲突案件应适用与
7、案件有最亲密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18. 连接点: 又称连接因素,是把特定有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19. 范畴: 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20. 系属 :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21. 单边冲突规范: 是指冲突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22. 双边冲突规范: 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就,依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就,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形,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内国法,仍是适用外国法。23. 挑选性冲突规范: 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
8、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 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24. 重叠性冲突规范: 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需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25. 系属公式: 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纳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就。26. 准据法 :是指依据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益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7. 先决问题: 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28. 识别: 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形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29. 反致
9、: 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而依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当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假如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就构成反致。30. 转致: 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依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假如甲法院依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内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就构成转致。31. 间接反致: 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当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当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依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
10、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32. 法律规避: 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当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有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33. 外国法的查明: 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形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34. 公共秩序保留: 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
11、,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35. 国民待遇: 是指一国赐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学问产权爱护、出入境治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36. 最惠国待遇: 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在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位置等方面赐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赐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37. 国籍: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38. 住宅 :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39. 涉外代理: 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宅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
12、人依据被代理人的托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的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宅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涉外代理。40. 国有化: 是一个主权国家依据本国的全部权法律制度,依据本国经济进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全部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41. 国际贸易术语: 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它是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42. FOB : 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上为止的
13、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43. CIE : 成本加保险及运费条件。它是由商业习惯进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特点是卖方是以向买方供应适当的装运交易所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支付货物的实物来完成其交货义务。44. CFR :成本加运费条件。它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行投保并自负保险费,因而在货物价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45. 信用证: 是银行依据进口人(买方)的恳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的书面凭证。46. 提单 :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或把货物装上船之后由港口代班人或船长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以证明双方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47. 侵权行为之债 :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
14、产并致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48. 婚姻实质要件 :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需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49. 婚姻形式要件 :即结婚方式,也就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需依法律规定履行肯定的手续。50. 领事婚姻 :依照本国立法在外交或领事代表前举办婚姻,不论具备什么形式, 都被认为有效。51.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 又称“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52. 法定继承的区分制: 也称“分割制”,即主见在涉外继承案件
15、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的法。53. 诉讼费用担保: 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益,以及在败诉时躲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恳求或依内国法院的打算,内国法院责令原告供应肯定的财务作为担保。54. 诉讼代理 :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托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55. 领事代理 :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与诉讼,以爱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56. 国家及其财产豁 免权:是指
16、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57. 确定豁免 :主见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为于何的,为谁掌握,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58. 限制豁免 :又称为相对豁免,主见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就不享有豁免权。59. 属人管辖 :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依据这一标准,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仍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60. 属的管辖: 又称的域管辖或领土管辖,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
17、案件的的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61. 专属管辖: 又称为排他管辖或独占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62. 协议管辖: 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交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和审理的制度。63. 平行管辖 :也称挑选管辖、竞争管辖、重叠管辖或公共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挑选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形。64. 司法帮助 :是指依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就,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6
18、5. 域外送达 :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恳求国依据其参与的国际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恳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66. 域外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67. 国际商事仲裁 :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暂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68. 仲裁协议: 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参
19、考答案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13 秋电大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简答题简答题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点。答: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点:(1) 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毁灭发生在国外。(2) 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公平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3) 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
20、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产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表达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听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缘由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缘由主要有: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 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显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 和域外效力的冲突。受案法院在肯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3、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点答: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准据法必需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才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准据法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 它可以是
21、国内实体法,也可以是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益义务的法律。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非冲突法。4、简述识别的对象P41 答:识别时人们对客观事物的熟悉活动,这一熟悉活动的对象只能使事实情形而非其他。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中的连 接点,也不是冲突规范中的系属。5、简述反致产生的缘由和条件答: 1、反致产生的缘由:(1)客观缘由:法院的国家的 冲突规范与和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不一样,是反致产生的客观缘由。(2)主观缘由: 法院的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懂得释为既包括该过
22、的冲突法,又包括改过的实体法,并且只适用该国的冲突法,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缘由。(3)存在致送的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的国家法律与和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这也是反致产生的一个缘由。2、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6、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 ),又称欺诈规避( fraude la loi ),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当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有意制造一些条件,转变连接点,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
23、适用,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有意,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有意识的积极作为,过失情形下的古币行为不能认定为法律规避。2、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转变了构成连接点的详细事实,或者取消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3、 从规避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需是强行法而非任意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法。 4、 从规避结果看,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实现。5、 从法律关系看,当事人制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的区仍旧存在练习。7、简述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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