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业务知识大讲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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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内容,缴纳生育保险后,女职工生产或因计划生育引流产,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向参保区县社保中心为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向参保区县医保中心为女职工申领诊疗费、生产费、计划生育手术等相关的费用报销。(申领条件、操作办法请向参保区县医保中心咨询),生育津贴申领条件,1. 领取人需在京参加生育保险;2.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3. 对于申领生育津贴的职工,生育当月需正常缴费,另需满足:产前在京连续正常缴费9个月(含生育当月)若产前未能连续正常缴费9个月,需产后连续正常缴费满12个月(不含生育当月)。,生育津贴计算标准,计算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产
2、假天数计算办法,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剖宫、胎吸、产钳助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时,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若女方分娩当日满24周岁且为初胎(以北京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为准),可以由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享受晚育奖励假,天数为30天。,产假天数计算办法,女职工怀孕引流产,妊娠周数未满16周(含),产假15天;16周以上28周以下,产假42天,妊娠周数超过28周(含),按分娩处理,即98天,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关系,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如对产假工资标准有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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