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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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精品文档.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原告诉称:1988年5月10日我方与个体经营户董志文签订柜台租赁协议,协议主要规定:管理处将地下商业街上层一厅21室14号柜台租给董志文用于经营,租期自1988年5月10日起到1989年1月30日,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承租,必须在租赁期满前半个月向管理处申请,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签订续租协议。在协议期满后,董志文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单位提出继续承租的申请,而后却又要求继续承租。我单位决定将其调到28室继续经营。鉴于这种情况,原告请求法院裁决解除租赁关系,判令董志文迁出
2、21室并取回原告方代管的货物被告辩称:在租赁期满前后,我同管理处始终在协商续租问题,原告并未提出让承租人出让柜台,相反还收取了被告的继续租赁定金。直到1989年4月30日被告才得到原告通知,要求被告在当天将价值5万元的货物搬出。由于时间太紧,根本无法全部搬出,原告便于当晚强行将全部货物搬出,造成货物的损失。被告认为:被告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柜台是。原告允许的,纠纷纯系由原告侵仅行为所致,故请求法院裁决继续租赁柜台并赔偿损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5月10日,管理处与董志文签订了租赁柜台协议,协议主要规定:董志文租用地下商业街上层一厅21室14号柜台,租赁期限自1988
3、年5月10日到1989年1月30日,租赁费为每月2800元;租赁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必须在协议期满前半个月,由承租人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同意后,可以延续协议,如不提出续租申请,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将柜台按时交还出租人,否则每逾期1天罚款50元,逾期5天以上每天罚款1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在协议期满后,董志文向管理处提出续租21室14号柜台的申请,管理处以该柜台另租给本单位编余职工为由拒绝续租。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董志文仍继续使用原承租柜台。1989年4月30日上午,管理处书面通知董志文于当日下午17时30分前搬出21室14号柜台,否则将强行迁出。董志文接到通知当日未搬
4、出,管理处遂于当日晚单方将其全部货物和帐本从21室搬迁至它处封存。次日,董志文向有关部门上访,而管理处则于5月10日向南岗区法院起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柜台协议有效,董志文在协议期满又未达成新协议的情况下,应将柜台交还管理处,董志文不交柜台对导致纠纷发生负有责任,因此对原告管理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管理处强行搬迁董志文的货物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董志文交付管理处3个月的租金8400元。2.董志文自行拿回由管理处封存在的货物。案件受理费52元由董志文承担。一审判决后,被告董志文以管理处单方将其货物强行搬迁侵权行为
5、,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为由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租赁协议有效,合同期满后,董志文应按合同规定交出柜台,逾期不交出柜台应负违约责任。同时,管理处单方将董志文的货物搬迁封存不当,对在封存期间丢失的商品应负赔偿责任,经二审法院组织双方清点货物,计丢失价值8745元的货物,还有约价值34000元的货物因污损、发霉和过季等原因董志文拒绝取回。对于后一部分货物,一审法院曾要求董志文取回,因其拒绝,其损失应自行承担。故判决:1.维持原判所有判项。2.董志文偿付管理处逾期交付柜台的违约金8750元,管理处赔偿董志文封存货物期间丢失损失8745元,相抵后,董志文应付
6、给管理处5元。二审判决后,上诉人董志文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主要的理由和请求是:(1)我已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对方提出了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我应有优先承租权。(2)直到1989年4月30日,管理处并未提出我撤出柜台,双方始终正在协商,我不构成违约。(3)管理处单方强行搬迁货物,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不但使部分货物丢失、污损、发霉,而且由于侵权行为致我停止经营,造成价值17万多元的货物积压贬值。综上原因,请求继续租赁柜台并赔偿全部损失。经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调查,董志文确于1989年1月10日向管理处提交了续租申请,此后双方一直在协商租赁柜台事宜,直到同年4月30日以前并未明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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