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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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工程的建设及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实施标准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是通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
2、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全省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四)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五)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作中的问题; (六)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
3、,并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站负责实施。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能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
4、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完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积极推广科技成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第二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发布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和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政府需要控制的技术要求。强制性标准实行全文强制或条文强制。第九条对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
5、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含安装)及验收等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有关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四)工程建设有关信息技术要求;(五)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的技术要求;(七)全省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的技术规定。第十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计划、组织编制、审查批准、发布实施,按规定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第十一条对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标准,且又需要在施工
6、企业内部协调统一的工程技术要求,鼓励企业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企业内部使用。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充分考虑本省实际,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技术等特点。 (二)应当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做到协商一致,共同确认。(三)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四)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鼓励采用国际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外先进工程建设标准。(五)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
7、业标准不得与现行的国家标准相抵触和重复;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与行业标准相抵触和重复;企业标准不得与地方标准相抵触和重复。第十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分阶段进行。(一)申请立项阶段。由编制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申请报告包括:标准项目名称、主参编单位及其技术水平情况、主参编人员及其及其技术水平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进度计划安排、完成时限以及设备、资金等计划。(二)准备阶段。由主编制单位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意见,落实标准编制组成员;讨论编写工作大纲:包括编写依据、原则、章节及其纲要、工作程序和计划、人员分工等。落实设备、资金。编写工作大纲应
8、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编写阶段。由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共同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论证后,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四)送审阶段。由主编单位将收集到的修改意见进行综合,完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对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提出书面分析报告,与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一起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议。(五)报批阶段。专家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统一发布。第十四条地方标准主编单位及其人员对相应专业应有较丰富的经验、
9、较高的技术水平,能具有组织解决标准中的主要技术问题的能力。主编单位应按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标准编制的各项工作。第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审定并形成书面审定意见。专家审查委员会应由九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应包括与工程标准内容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科研及工程使用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情况,适时进行复审、修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复审
10、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应作为强制性条文。在强制性条文中不得同时包含推荐性技术要求。发布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时,应在文件中注明“本标准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第十八条对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30天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发布顺序号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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