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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基本概念一、质量、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质量(一)质量2000版GB/T19000ISO9000族标准中质量的定义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该定义可理解为:质量不仅是指产品质量,也包括某项活动或过程的工作质量,还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质量。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的组成,这些固有特性是指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的要求的特性。特性可以是固有的或赋予的,可以是定性的或定量的。质量是满足要求的程度,要求是指明示的(如合同、规范、标准、技术、文件、图纸中明确规定的)、通常隐含的(如组织的惯例、一般习惯)或必须履行的(如法律、法规、行业规则
2、)需要和期望。质量要求是动态的、发展的和相对的。(二)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简称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除具有一般产品共有的质量特性,如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及其属性外,还具有特定的内涵,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适用性。即性能,是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理化性能,如尺寸、规格、保温、隔热等物理性能,耐酸、耐腐蚀、防火、防风化、防尘等化学性能;结构性能,如地基基础的牢固程度,结构的足够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使用性能,如民用住宅工程要能使
3、居住者安居,工业厂房要能满足生产活动需要,加油站要能满足储油和供车辆加油要求,道路、桥梁、航道要能通达便捷;外观性能,指建筑物的造型、布置、装饰效果、色彩等美观大方、协调等。(2)耐久性。即寿命,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目前国家对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还缺乏统一的规定,仅在少数技术标准中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民用建筑主体结构耐用年限分为四级(15年30年,30年50年,50年100年,100年以上),公路工程设计年限一般按等级控制在10年20年。对工程组成部件(如管道、屋面防水、卫生洁具、电梯等等)也视生产厂家设计的产品性质及工
4、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而规定不同的耐用年限。(3)安全性。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建设工程产品的结构安全度、抗震、耐火及防火能力,加油站站房的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能力,人民防空的抗辐射、抗核污染、抗爆炸波等能力,是否能达到特定的要求,都是安全性的重要标志。工程交付使用后,必须保证人身财产、工程整体都有能免遭工程结构破坏及外来危害的伤害。工程组成部件,如阳台栏杆、楼梯扶手、电器产品漏电保护、电梯及各类设备等,也要保证使用者的安全。(4)可靠性。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工程不仅要求在交工验收时要达到规定的指标,而且在一定
5、的使用时期内要保持应有的正常功能。如工程上的防洪与抗震能力、防水隔热、恒温恒湿措施、加油站和油库管道防“跑、冒、滴、漏”等,都属于可靠性的质量范畴。(5)经济性。是指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要通过分析比较,判断工程是否符合经济性要求。(6)与环境的协调性。是指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协调以及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三)施工质量施工质量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活动及其产品的质量,即通过施工使工程满足业主(顾客)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包括在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环境保
6、护等方面所有明示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综合。其质量特性主要体现在由施工形成的建筑工程的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可靠性、经济性与环境的协调性等六个方面。(四)工程质量形成过程与影响因素分析1. 工程建设各阶段对质量形成的作用与影响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形成起着不同的作用和影响。(1)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的有关技术、经济、社会、环境及所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对各种可能的拟建方案和建成投产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进行分析、预测和论证,并提出评价意见,确定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并在可行的情况下,通过多方案比较从中选择出最佳建设方案,作为
7、项目决策和设计的依据。在此过程中,需要确定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并与投资目标相协调。因此,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直接影响项目的决策质量和设计质量。(2)项目决策项目决策阶段是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对项目的建设方案做出决策,使项目的建设与地区环境相适应,做到投资、质量、进度三者协调统一。所以,项目决策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影响主要是确定工程项目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水平。(3)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的地质勘察是为建设场地的选择和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提供地质资料依据。而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项目总体需求(包括已确定的质量目标和水平)和地质勘察报告,对工程的外形和内在的实体进行筹划、研究、构思、设计和描绘,形成设计说明书
8、和图纸等相关文件,使得质量目标和水平具体化,为施工提供直接依据。工程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工程采用什么样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形式、选用什么样的结构类型、使用什么样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等,都直接关系到工程主体结构的安全可靠,关系到建设投资的综合功能是否充分体现规划意图。在一定程度上,设计的完美性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科技水平和文化水平。设计的严密性、合理性,也决定了工程建设的成败,是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与环境保护等措施得以实现的保证。(4)工程施工工程施工是指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形成工程实体建成最终产品的活动。任何优秀的勘察设计成果,只有通过施工才能变为现实。工程施工活动决
9、定了设计意图能否体现,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可靠、使用功能的保证,以及外表观感能否体现建筑设计的艺术水平。因此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在一定程度上,工程施工是形成实体质量的决定性环节。(5)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就是对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通过检查评定、试车运转,考核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决策阶段确定的质量目标和水平,并通过验收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所以工程竣工验收对质量的影响是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2.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影响工程的因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环境(Env
10、ironment),简称为4M1E因素。 (1)人的因素 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者、管理者、操作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如项目的规划、决策、勘察、设计和施工,都是通过人来完成的。而人员的素质,即人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管理组织能力、作业能力、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及职业道德等,都将直接和间接地对工程决策、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质量产生影响,而决策是否正确、设计是否符合所需要的质量功能、施工能否满足合同、规范、技术标准的需要等,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人员素质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建筑行业实行经营资质管理和各类专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保证人员素质的重要
11、管理措施。 (2)工程材料的因素 工程材料泛指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它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工程材料选用是否合理、材质是否合格、是否经过检验、保管使用是否规范等等,都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影响工程外表及观感,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影响工程的使用安全等,所以必须加强对材料的质量控制。 (3)机械设备的因素 机械设备可分为两类:一是指组成工程实体及配套的工艺管道设备和各类机具,如电梯、泵机、通风设备等,它们构成了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或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形成完整的使用功能。二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具设备,包括大型垂直与水平运输设备、各类操作机具、各种施
12、工安全设施、各类测量仪器和计量器具等,简称施工机具设备,它们是施工生产的手段。机具设备对工程质量也有重要的影响。施工机具设备其产品质量优劣,类型是否符合工程施工特点,性能是否先进稳定,操作是否方便安全等,都将会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质量。合理选择和正确使用施工机具设备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物质基础。 (4)方法的因素 方法是指工艺方法、操作方法、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说,技术工艺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工程质量的优劣。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提高施工技术水平,是保证工程质量稳定提高的重
13、要因素。 (5)环境条件环境条件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包括: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工程作业环境,如施工环境作业面大小、防护设施、通风照明和通讯条件等;工程管理环境,主要指工程实施的合同结构与管理关系的确定,组织体制及管理制度等;周边环境,如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情况等。环境条件往往对工程质量产生特定的影响。加强环境管理,改善作业条件,把握好技术环境,辅以必要的措施,是控制环境因素对质量影响的重要保证。(五)工程质量的特点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是由建设工程本身和建设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建设工程产品及其生产的特点:一是产品的固定性,生产的流动性;二是产品多样
14、性,生产的单件性;三是产品形体庞大、高投入,生产周期长、具有风险性;四是产品的社会性,生产的外部约束性。正是由于上述建设工程本身及生产的特点,形成了工程质量的以下特点。1影响因素多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决策、设计、材料、机具设备、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技术措施、人员素质、工期、工程造价等,这些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程项目质量。2质量波动大由于建设工程产品生产的单件性、流动性,建设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多,既有偶然性因素,也有系统性因素,其中任一因素发生变动,都会使工程质量产生波动,所以工程质量容易产生波动且波动大。如材料规格品种使用错误、施工方法不当、操作未按规程进行、机械设备过
15、度磨损或出现故障、设计计算失误等等,都会发生质量波动,产生系统因素的质量变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为此,要严防出现系统性因素的质量变异,要把质量波动控制在偶然性因素范围内。3质量隐蔽性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分项工程交接多、中间产品多、隐蔽工程多,因此质量存在隐蔽性。若在施工中不及时进行质量检查,事后只能从表面上检查,就很难发现内在的质量问题,这样就容易产生判断错误,即第二类判断错误(将不合格品误认为合格品)。4终检的局限性工程项目建成后不可能像一般工业产品那样依靠终检来判断产品质量,或将产品拆卸、解体来检查其内在的质量,或对不合格零部件可以更换。而工程项目的终检(竣工验收)无法进行工程内在质量的
16、检验,发现隐蔽的质量缺陷。因此,工程项目的终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就要求工程质量控制应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5评价方法的特殊性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及验收是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的。检验批的质量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工程质量检验的基础,检验批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的结果。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要检查合格后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要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是在施工单位按合格质量标准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检验确认验收。这种评价方法
17、体现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二、质量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责任(一)质量控制2000版GB/T19000ISO9000族标准中,质量控制的定义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上述定义可以理解为: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使产品、体系或过程的固有特性达到规定的要求,即满足顾客、法律、法规等方面所提出的质量要求,如适用性、安全性等。质量控制的工作内容包括了作业技术和活动,其是通过采取一系列的作业技术和活动对各个过程实施控制的。质量控制应贯彻预防为主与检验把关相结合的原则。质量控制应贯穿在产品形成和体系运行的全过程。(二)工程质量控
18、制工程质量控制是指致力于满足工程质量要求,也就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工程合同、规范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工程质量要求主要表现为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 1. 工程质量控制按其实施主体不同,分为自控主体和监控主体。前者是指直接从事质量职能的活动者,后者是指对他人质量能力和效果的监控者,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的工程质量控制。政府属于监控主体,它主要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抓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材料和设备准用、工程质量监督、重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主要环节进行的。 (2)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工程监理单位属于监控主体,它主要是受建
19、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的质量监督和控制,包括勘察设计阶段质量控制、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以满足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控制。勘察设计单位属于自控主体,它是以法律、法规及合同为依据,对勘察设计的整个过程进行控制,包括工作程序、工作进度、费用及成果文件所包含的功能和使用价值,以满足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的要求。 (4)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属于自控主体,它是以工程合同、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为依据,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交付阶段等施工全过程的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的控制,以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2. 工程质量控制按工程质量形成过
20、程,包括全过程各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是: (1)决策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是通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择最佳建设方案,使项目的质量要求符合业主的意图,并与投资目标相协调,与所在地区环境相协调。 (2)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是要选择好勘察设计单位,要保证工程设计符合决策阶段确定的质量要求,保证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要保证设计文件、图纸符合现场和施工的实际条件,其深度能满足施工的需要。 (3)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一是择优选择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施工单位,二是严格监督承建商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形成符合合同文件规定质量要求的最终建筑产品。 (三)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质量控
21、制人员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项目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在处理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控制关系时,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工程建设都是通过人来完成的,人是工程建设的决策者、组织者、管理者和操作者。工程建设中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水平和完善程度,都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工程质量。所以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
22、质量。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工程质量控制应该是积极主动的,应事先对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而不能是消极被动的,等出现质量问题再进行处理,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要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应通过质量检验并和质量标准对照,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才是合格,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就是不合格,必须返工处理。 5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质量控制人员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事实,以数据资料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质量问题。(
23、四)工程质量责任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协议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1)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并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实行招标,依法确定程序和方法,择优选定中标者。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
24、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对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在工程施工中,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
25、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4)建设单位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2)勘
26、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解决施工中对设计提出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
27、术处理方案。 3.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
28、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不得偷工减料,不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4.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许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
29、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责任主要有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属违约责任,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 5.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
30、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厂或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管理体系,所生产或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技术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并与说明书和包装上的质量标准相符,且应有相应的产品检验合格证,设备应有详细的使用说明等。三、工程质量的政府、行业监督与工程质量管理(一)工程质量政府、行业监督管理体制和职能1. 监督管理体制(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铁路、交通、水利、化工等有关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3)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中国石油化工行业专业管线、设备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2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1)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2)监督的基本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4)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5)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
32、收备案制度。政府或行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3. 管理职能(1)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包括行政性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前者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后者如工程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2)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的责任、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3)建设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国家对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实行严格的从业许可证制度,对从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执业资格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按各自分工,负责各类资质标准的审查
33、、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的最后认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级的核查和注册,并对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等实施动态管理。(4)工程承发包管理包括规定工程招投标承发包的范围、类型、条件,对招投标承发包活动的依法监督和工程合同管理。(5)控制工程建设程序包括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材料和设备准用、工程质量监督、施工验收备案等管理。(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近年来,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后颁发了多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34、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1)施工图审查的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请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工程勘察成果报告;结构计算书及
35、计算软件名称等。 (2)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3)施工图审查程序施工图审查的各个环节可按以下步骤办理:1)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并作书面登录。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同时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3)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4)审查结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施工图审查批准书。5)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存档备查。(4
36、)施工图审查管理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
37、对审查机构做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后者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按有关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建设单位要对报送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2.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但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环节多、点多面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
38、,且很繁杂的工作,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可能亲自进行日常检查工作。因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它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
39、、监督方式。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过程和见证点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其他涉及安全的分部
40、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5)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进行查处。根据质量监督的状况,对查实的问题可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指令单”,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也可根据问题的性质签发“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等处理意见。(6)监督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7)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结论,工程施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历次抽查该工程
41、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8)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9)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10)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3. 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对建设工程、建筑构件、制品及现场所用的有关建筑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法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4.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
42、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质量问题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5.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1)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是: 1)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3)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2)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
43、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项目管理工作应包括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与协调工作等。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建设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3)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标准、规范,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4)工程
44、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合同履行期限,工作范围和内容,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及其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有如下几个特点: 1)服务性。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务的承包,而是服务。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将尽一切努力进行项目的目标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证项目的目标一定实现,它也不可能承担由于不是它的原因而导致项目目标失控的责任。 2)科学性。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拥有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士监理工程师,他将应用所掌握的工程监理科学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
45、段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3)独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他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不能依附于监理工作对象(如承包商、材料和设备的供货商等),否则他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义务。 4)公正性。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当业主方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公正性。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1)“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
46、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引自第十二条)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引自第三十六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引自第三十七条)。 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引自第三十八条) (6)
4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引自第十四条) 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引自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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