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工作规程.doc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工作规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工作规程.doc(2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工作规程.精品文档.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财政局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北京市财政局是对财政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局属处室必须统一以北京市财政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局内承担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处室要按照本工作规程明确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 (一)对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 (
2、二)对北京市除政府采购以外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财政监督处(以下简称监督处)负责。 (三)局投诉受理中心承担局内有关受理投诉、信访等事务性工作,研究分析有关情况和信息,协调、督促投诉、信访事项的处理等工作。 (四)各处室以及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处、采购办对财政违法行为组织调查。 第四条法制处负责行政处罚过程中组织听证和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核,协调法律顾问为行政处罚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并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统计分析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财政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检查、审核相分离的原则。负责违法行为检查、调查的人员,应当与案件审理的人员分开。 第六条北京市财政局实施行政处
3、罚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政府规章以及财政部规章。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包括通知、决定等)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具体执法依据以北京市财政局公布的执法依据目录为准。 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的,以新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第二章案件来源与处理 第七条监督处、采购办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立案。 除监督处、采购办以外的执法处室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监督处或者采购办立案。 各处室移交案件时,应填写“案件移交表”(附表一),并报处长批准。案件移交时,要做到违
4、法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已掌握的证据必须随案一并移送。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检举单位或个人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根据局内部职责,由局投诉受理中心协调各业务处室办理。各处室办理完毕后,认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交监督处或采购办立案。 第九条对于信访中反映的违法问题,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在信访答复做出后,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交监督处或采购办立案。 第十条对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应当由财政机关处罚的案件,由法制处确认后,交监督处或采购办立案。 第三章立案调查与审理 第十一条对于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且属于北京市财政局管辖的案件,监督处、采购办执法
5、人员应在确认存在违法行为且有可靠的事实根据后,7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附表二)经处长批准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二条立案后,监督处、采购办应指定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对案情进行调查时,首先应向被调查人出示工作证件。 案件调查人员应在调查过程中填制的文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调查人员应当客观、全面的收集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对容易灭失、毁损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按行政处罚法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第32号令)的规定予以登记保存。 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鉴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后,送有关部门检验或鉴定。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同时应告知被询
6、问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附表三),对不同的被询问人,应当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同一调查人员不得同时询问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被询问人。 询问笔录应采用统一格式制作。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答辩。询问结束后,被询问人应当对询问笔录进行复核,没有异议的,应当在询问笔录每一页最后一行顶格签署“以上记录均属实”(末页应在记录末尾下一行顶格签字),同时签署姓名和日期。执法人员也应在询问笔录中签署姓名和日期。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有异议而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在询问笔录中说明情况,并签署姓名和日期。询问笔录确需修改的,应当对修改处做技术处理(可采取被询问人签小字的方式)。笔录完成后,应将
7、空白处划去。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相关书证,被调查人应予配合。被调查人提供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被调查人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二)被调查人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复印件提供人、提供的时间、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监督处、采购办应另行指定两名以上审理人员,调查人员应当将案件及相关检查文书移送给审理人员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人员应在审理过程中填制的文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审理的内容包括: (一)立案和调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据材料
8、是否确实充分; (四)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是否准确,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合理恰当;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案件审理人员对以上审查事项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调查人员补充核实有关资料。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第十六条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无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资料移送
9、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认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审理人员做出以上处理建议后,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附件四),报处长审核,处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定签字后执行。 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中属于由其他处室移送的,监督处或者采购办应将材料退移交处室存档。 第十七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召集有关专家论证会,论证后须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较重的行政处罚”具体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10、,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格证书,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的罚款。做出以上行政处罚前,应根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第23号令)告知被处罚人其享有听证权利。 第十八条监督处、采购办对拟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附表五),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监督处、采购办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监督处、采购办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1、第十九条根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本规程第十七条符合听证要求的,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附表六),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由法制处负责组织。具体程序参照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及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第23号令)执行。 第二十条告知、听证程序中发现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新证据、新情况,需要重新调查的,由案件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核实后移送审理人员审理;不需要重新调查的,案件审理人员应按本规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审理,做出决定。 第四章决定与送达 第二十一条经过告知或听证程序,没有发现新的证据、事实和理由可以推翻原处罚建议的,审理人员应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市 财政局 行政处罚 工作 规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