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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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精品文档.京联学20087号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各学院: 经2008年5月16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
2、规定(试行)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无其它过错者,应该如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立功表现或者有优秀事迹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者察看期间
3、再次违纪,应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该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以及各种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联合大学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该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
4、错误。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从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六)涉外活动违纪;(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八)其它应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分 则第十条 学生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者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者其它有关法律法
5、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大小字报、标语等,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有其它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在校内组织或者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应该同时给予下列处分:(一)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
6、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及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国家和地方法规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规条例,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应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式扰乱校园秩序的;(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
7、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等其它管制刀具的;(五)用麻将、扑克或者其它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六)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七)在校园内酗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
8、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轻重应该给予下列处分:(一)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
9、处分;(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者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第十五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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