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指导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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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指导稿.精品文档.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指导稿)2004-2-17第一章 总 则第1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专家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2号令)等
2、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评标活动。第3条专家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4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评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县招标办对监管范围内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第5条 实行评标专家在评标前签署
3、“评标专家声明书”制度。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第6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市或区县招标办提出抽取评标专家的申请。拟评标项目的评标时间、专家数量、专业要求、与评标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须回避单位的名称,应在申请中明确。第7条招标办监管人员根据招标人的抽取专家申请,填写抽取专家通知单,并按排列顺序编号后于评标前一日内送交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第8条 专家抽取室工作人员依据“抽取专家通知单”于当日随机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第9条 评标专家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评标后,应于确定的评标时间前三十分钟,到交易中心专家休息室等候。第10条在评标前十
4、五分钟内,招标人持“抽取专家通知单”到专家抽取室领取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室编号,并到专家休息室核对专家身份,在确定一致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评标。第11条对进入评标专区评标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在进入评标专区之前应通过指纹进行身份验证并将通讯工具存放在指定的保管箱内。第12条 评标专家若在评标规定时间前未到或出现应回避的情况,由招标人代表通知招标办并由专家抽取室进行补抽。第13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第14条从事专家名册管理、专家抽取监督及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对专家名册的基本信息及抽取事项保密。评标专家的名单,任何人在中标结果确
5、定前均不得泄露。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第15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2/3。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专家与经济专家组成比例应当合理,一般经济专家不应少于2人。招标人的代表应熟悉相关业务及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并具备与评标项目专业要求相适应的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第16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应由评委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一名成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或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一) 确认评标办法是经市或区县招标
6、办备案的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且未提出疑义;(二) 负责发放统一的评标用表格;(三) 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对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去除能够识别投标人的信息;(四) 在评审项目较多或较复杂时,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合理分工;(五) 汇总各成员的疑问和问题,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质询投标人时发放给有关投标人;(六) 组织对投标人的质疑以及对投标人答复意见的评审;(七)出现个别评委与其他评委的评审结果有重大差异时,提醒相关评委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如确认评审结果无误,要求其写出书面理由;(八)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九)回收评标用表格和有关评审记录并查验是否
7、完整及已签字确认;(十)负责起草或填写评标报告;(十一)及时向招标办报告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的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和问题;(十二)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下决定是否中止评标。第17条 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专家从市建委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及本市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认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市招标办同意,可由招标人选定,并报市或区县招标办备案。第18条评标委员会可以委托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料、数据整理等基础性工作,但被委托人员不得参与应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对已整理的资料、数据进行复核并对其
8、准确性负责。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及管理第19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 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二) 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进行解答或澄清;(三)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侯选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20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9、情况;(三)在评标开始前签署评标声明;(四)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投标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五)及时向工程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正常现象;(六)协助、配合招标办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21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从专家名册中除名并予以公告:(一)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向他人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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