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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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精品文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 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相应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
2、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 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
3、业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 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检查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 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在监检过
4、程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境内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申诉;境外受检企业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处理。第二章 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附1,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附2,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第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
5、,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 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检的通用要求。监检单位可以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实际情况,对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对实施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第三章 监检单位和监检员 第十二条 监检单位应向受检企业公告监检大纲、监检工作程序以及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及其资格项目。 第十三条 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检查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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