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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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名册的效力: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可以依出资证明书等文件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也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当其他文件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不一致时,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这就是股东名册的确定效力、推定效力。这也意味着,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公司只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为本公司的股东。这也表明,股权转让从变更股东名册时开始对公司生效。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是无效,而是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的登记起到公示的作用,如果没有登记,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3.【首次股东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
3、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召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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