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件 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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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复件 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教案.精品文档.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教学目的:让学员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特点,煤矿事故分类、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分析,从而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教学重点: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特点、事故报告与调查分析教学难点:煤矿事故分类教学方法:讲授法教学过程:一、组织教学二、讲授新课:第一节 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一)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机构设置与职责自1999年国务院决定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以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经过多次改革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由国家、省级及其区域三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成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也
2、就是说,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三级机构组成。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1999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成立(2000年1月10日在北京举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大会、揭牌仪式)。这意味着国家对煤炭工业的管理,将从直接的生产经营转向安全监督检查。当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机构设置上与国家煤炭工业局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到2001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在机构设置上又改为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
3、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直属机构。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2005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仍然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机关行政编制不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25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两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设
4、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是由原来的省煤管局直接改组而成立的,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编制统一纳入中央管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在大中型煤矿矿区或者地级市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作为其派出机构。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最初称为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有:1.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规程、安全标准,按规定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2.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
5、督管理责任,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4.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5.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6.负责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情况,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7.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8.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9.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10.指导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11.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省级煤
6、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本省(区、市)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划定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二)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目前,我国的煤矿安全管理体制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煤矿安全监察与煤矿安全检查不同。煤矿安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活动,是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以法律赋予的强制力推动煤矿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明显的法律权威性和命令性,但对现场隐患和人的行为的监察是抽查性的,不具有普遍经常性。而煤矿安全检查属于企业的内部管理活动,是企业实行自我控制的自律行为。煤矿安全检查需要细化、深入到各个岗位和作业面,安全检查员要跟班,实行24小时全覆盖
7、的检查。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煤矿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察,另一部分是对煤矿生产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其中,对煤矿生产活动的监察是重中之重。具体包括:1.对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及竣工的监察。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察;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30万吨/年以上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察;设计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含30万吨/年)的,由煤矿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监察。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在30天内审查、验
8、收完毕,做出书面答复。2.对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3.对煤矿职工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察。4.对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监督检查。5.对煤矿使用的生产设备、器具进行安全监察。6.对煤矿开拓、开采方面进行监察。(三)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特点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建立借鉴了外国特别是美国的成功经验。据统计数字显示,2004年美国产煤将近10亿吨,但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只有27人。连续多年,美国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都低于30人,每百万吨煤死亡人数在0.03以下。为何美国煤矿能实现“高产量低伤亡”?美国矿业协会认为这得益于三大因素:执法、培训和技术支持。矿主和政府部门都增强了安全责任
9、感,增强了对煤矿工人的培训,新技术的应用提高了煤矿生产安全。他们将这种经验称为“成功三角”。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基础是1977年通过的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它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安全检查经常化,每个井工煤矿每年必须接受4次安全检查,露天煤矿每年必须接受两次安全检查,矿主必须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改进安全措施,否则可能被罚款和判刑;其次是事故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当出现伤亡事故时,调查人员必须出具报告指明责任,蓄意违反法案的责任者将被处以罚款和有期徒刑;第三是安全检查“突袭制”,任何提前泄漏安全检查信息的人,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有期徒刑;第四是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检查人员出具
10、误导性的错误报告、矿业设备供应者提供不安全设备,都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有期徒刑。在“执法”领域,美国强调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独立性,煤矿安全监察员与煤矿无任何隶属关系,且必须具备采煤矿区和现场工程师资格,每年到安全培训学院参加一周轮训。各地的联邦安全监察员,每2年必须轮换对调。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事故,当地的安全监察员不得参与该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必须由联邦立即从外地调派安全监察员进行事故调查。这些监察人员可谓“权大责重”,根据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监察人员如果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但如果泄露检查信息或误导调查,则可能被判刑。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还要求,每个煤矿要与两个
11、以上的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煤矿发生事故由矿主组织抢救,必要时也可向当地警察求救。一支救护队下井救护,另一支救护队待命。任何矿山救护队都不得建在距矿井2小时路程以外的地方。救人要按MSHA的规定,每进展一步都要汇报,直至恢复生产或确认遇难人员无生还希望。近年来,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虽然有所好转,但与世界先进产煤国家相比,安全生产水平差距依然很大。2005年,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7%,事故伤亡人数则占80%,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大约是南非的17倍、波兰的10倍、俄罗斯和印度的7倍,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1.政企分工,精简高效2.监管分开,垂直管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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