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规范摘要.doc
《岩土规范摘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岩土规范摘要.doc(21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岩土规范摘要.精品文档.4.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4.1.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2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3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4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5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
2、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4.1.2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4.1.3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2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
3、、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3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4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4.1.4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进行下列主要工作:1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2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4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5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
4、度;6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7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4.1.5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3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4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6条第4.1.10条的规定。4.1.6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1.6确定,局部异常地段应予加密。表4
5、.1.6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勘探线间距勘探点间距一级(复杂)二级(中等复杂)三级(简单)501007515015030030504010075200注:1表中间距不适用于地球物理勘探;2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4.1.7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1.7确定表4.1.7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工程重要性等级一般性勘探孔控制性勘探孔一级(重要工程)二级(一般工程)三级(次要工程)1510156103015301020注:1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2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4.1.8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
6、增减勘探孔深度:1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2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3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4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5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4.1.9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
7、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2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个。4.1.10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1调查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各层地下水位,调查其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监测水位变化;2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根据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3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
8、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
9、其变化幅度;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1.12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勘察工作应按本规范第5.7节执行;当建筑物采用桩基础时,应按本规范第4.9节执行;当需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设计时,应按本规范第4.8节执行。4.1.13工程需要时,详细勘察应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4.1.14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
10、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15条第4.1.19条的规定。4.1.15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1.15确定。表4.1.15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勘探点间距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勘探点间距一级(复杂)二级(中等复杂)10151530三级(简单)30504.1.16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11、;4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
12、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4.1.19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4.1.18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2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
13、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00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倍基础宽度;3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4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5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6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9节的要求。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
14、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4.1.21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4.1.22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为基坑工程设计进行的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应
15、满足本规范第4.8.4条的规定。4.1.23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4.1.24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筑物,应评价其稳定性。4.7.1边坡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1地貌形态,当存在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要求;2岩土的类型、成因、工程特性、覆盖层厚度、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3岩体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延展情况、闭合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力学属性和组合关系,主要结构面与临空面关系,是否存在外倾结构面;
16、4地下水的类型、水位、水压、水量、补给和动态变化,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况;5地区气象条件(特别是雨期、暴雨强度),汇水面积、坡面植被,地表水对坡面、坡脚的冲刷情况;6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4.7.2大型边坡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各阶段应符合下列要求:1初步勘察应搜集地质资料,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少量的勘探和室内试验,初步评价边坡的稳定性;2详细勘察应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及相邻地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勘探、试验、观测和分析计算,做出稳定性评价,对人工边坡提出最优开挖坡角;对可能失稳的边坡提出防护处理措施的建议;3施工勘察应配合施工开挖进行地质编录,核对、补充前阶段的勘察资料,必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岩土 规范 摘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