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招标文件邀请招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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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招标文件邀请招标.精品文档.通州窑厂10号职工住宅勘察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铁道部机关服务局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广达精捷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 2010.11 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技术标准及工作要求第四章 资料清单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 容1招标人:铁道部机关服务局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2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广达精捷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8号长银大厦7B01 邮编:100031 联系人:蔡韶辉 电话: 58
2、895860 传 真:58895840 E-mail:shinji03823发售标书日期:2010 年 月 日 至 2010 年 月 日时间: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3:00时至17:00时。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8号长银大厦7B01 邮编:100031 4项目名称: 通州窑厂10号职工住宅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批准建设,批准文号为国管房地2010446号、2009规条字0144号。建设资金来源于 自筹 。5工作周期:于2011年1月5日至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初步勘察,于2011年1月30日至2011年2月30日前完成详细勘察。后续服务日期:2011年2月30日至20
3、11年5月30日。6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并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类甲级或以上资质证书。续上表序号内 容7投标人所报 工作人员 应具有 中级 职称,从事工程勘察类工程勘察工作 三 年或以上。8现场考察集合时间:2010年 月 日9 时,集合地点:铁道部机关服务局基建工程部联系人: 电话: 传真: 9标前会议时间:2010年 月 日10时,地点:铁道部机关服务局基建工程部会议室10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15天前,继续对招标文件的有关事宜或质疑资料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予以澄清。质疑资料接收人:蔡韶辉 电话:58896150 传真:5889584011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15
4、天前,可因任何原因,以备案和编号的“补充招标文件”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12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后90天。13投标文件份数:第一册投标函及组件正本 1 份,副本肆份;第二册技术方案不分正副本,一式五份。14第二册技术方案为暗标,规格为 A4 大小,封面采用 A4 空白纸张。续上表序号内 容15内层封套内容:投标人邮编: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邮编: 16外层封套内容: (项目名称) 工程勘察第 册投标文件本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封17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0年 月 日13:30时,递交地点:北京勘察设计管理处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
5、务楼1层 18开标时间:2010年 月 日13:30时,开标地点:北京勘察设计管理处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务楼1层19招标人将从商务、报价和技术三个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其中技术权重K1为80% ,商务权重K2为10%,报价权重K3为10%。 20签署合同的期限:签发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第一章 投标须知目 录1总则1.1项目概况1.2资金来源1.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1.4投标费用1.5现场考察1.6标前会议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内容2.2招标文件的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内容3.2勘察费用3.3投标有效期3.4投标文件的形式及签署4. 递交投标文件4.1投标文
6、件的密封和标记4.2投标文件的递交4.3迟到的投标文件4.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5.开标与评标5.1开标5.2过程保密5.3初步评审5.4算术性修正5.5投标文件的澄清5.6详细评审6.合同的授予6.1合同授予的条件6.2拒绝投标的权力6.3合同7.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第一章 投标须知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本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位于通州区窑厂10号院,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为54200平方米,计划地上建筑面积为70000平方米。建筑控制高度80米;建筑密度40%;绿地率30%;总投资约为19357万元,建筑使用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 。1.1.2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
7、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勘察人。1.1.3招标范围: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岩土工程的勘查工作。1.2资金来源1.2.1铁道部机关服务局(以下简称“招标人”)的 通州窑厂10号职工住宅,已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批准建设,批准文号为国管房地2010446号、2009规条字0144号。 现用于支付本项目勘查费的资金已经落实。1.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1.3.1投标人的资格1.3.1.1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并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类甲级或以上资质
8、证书。1.3.1.2投标人必须是一个财务自主、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和决策权。1.3.2对投标人拟投入人员的基本要求投标人所报 工作人员 应具有 中级 职称,从事工程勘察类工程勘察工作 三 年或以上。1.3.3投标人应真实、完整地填报投标文件。投标人如不能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将可能被取消其投标资格。1.4投标费用1.4.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5现场考察1.5.1投标人可自行或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参加由招标人统一组织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的考察,以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资料
9、。1.5.2现场考察期间,投标人承担自身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之外,招标人均不负责。1.6标前会议1.6.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标前会议。1.6.2标前会议的目的是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检查与研读招标文件后可能提出的问题。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将有关质疑内容在标前会议前,以书面或传真形式提交给招标人。1.6.3招标人对于投标人的质疑内容,将在标前会议上做出口头解答,会后以备案和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印发给各投标人,如口头解答和补遗书不一致,以补遗书为准。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招
10、标文件具有修正与补充作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内容2.1.1招标文件按照章节顺序分章装订,除本款下述各章节的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补遗书和其它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各章次主要内容如下:章 次 内 容第一章 投标须知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合同相关文件格式第四章 技术标准及工作要求第五章 资料清单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七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2.1.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检查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视为废标而被拒绝接受。2.1.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备,如有缺页或附件不全等情况发生,应及时告知招标人并
11、由招标人予以补齐。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15天前,继续对招标文件的有关事宜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予以澄清。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15天前编制补遗书,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发至各投标人,投标人应在收到后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招标人认可的方式向招标人告知确认。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15天前,可因任何原因,以备案和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疑问而做出的,招标人发出的所有补遗书应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3.2招标人发出的补遗书若前后存在矛盾,则以后发出的
12、补遗书为准。2.3.3为便于投标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补遗书提出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推迟投标截止期,招标人和投标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亦应随之延长。2.3.4投标人在接到上述的补遗书或延长投标截止期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以书面或传真方式予以确认。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内容3.1.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1.3授权委托书;3.1.4勘察报价单;3.1.5资格审查文件;3.1.6技术方案。 以上内容的格式及要求在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七章中予以明确,投标人应按此编制投标文件。3.2勘察费用3.2.1投标人的工程勘察费用按照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
13、费标准中规定的相应计费标准,按招标文件给定的资料及现行规范的相应规定,在充分考虑工程勘察的实际工作量、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竞争性报价。3.2.2投标人的工程勘察费用应涵盖合同规定的所有责任:包括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分析、评估,提交资料,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后续服务等内容。3.2.3招标文件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其勘察费用应按经确认的实际工作量及投标文件的报价水平进行确定。3.2.4工程结算时,双方依据现场确认的工作量及完成任务的质量,确定最终勘察费用。3.3投标有效期3.3.1本项目的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3.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3.3.3投标人如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本次投标,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3.5条的相关规定,向投标人及时返还投标担保。3.3.4投标人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原相关条款的约定仍然适用。3.4投标文件的形式及签署3.4.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份数,以本须知第3.1条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和签署投标文件。3.4.2投标文件的分册:第一册投标函及组件,包括并不限于第3.1.1、3.1.2、3
15、.1.3、3.1.4、3.1.5条;第二册技术方案,包括并不限于第3.1.6条;3.4.3第一册投标函及组件正本与副本,一律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其封面右上部应印有“正本”或“副本”的标记,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4.4第二册技术方案为暗标,规格为 A4 大小,封面采用 A4空白纸张,上面不得出现任何字符或图案。正文中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或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图案、照片或徽标等,其中所附的图表、图像可根据需要进行彩色或黑白打印。3.4.5投标文件的任何地方均不应涂改、插字和增删。如第一册投标函及组件出现改动
16、,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都应由投标人在改动处盖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章。4. 递交投标文件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使用内、外两层封套,按第一、二册分别包封。所有封套均应加盖“密封”章,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以签收。4.1.2内层封套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以便因标书迟到或其他原因宣布不能接受该投标时,得以将标书原封退回。书写方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4.1.3外层封套上不得出现任何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标识,内容应严格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进行书写。4.1.4如果封套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或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过早启封或失密等问题的责任。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
17、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及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4.3迟到的投标文件4.3.1招标人对于迟到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并退还投标人。4.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4.4.1投标人可以在截标前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与撤回,该补充、修改与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4.4.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仍然应按照本须知4.1条的规定密封、递交,并在内外层封套上分别加注“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4.4.3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要求更改或撤回其
18、投标文件。投标人若撤回投标文件,其投标担保将不予以退还。5.开标与评标5.1开标5.1.1招标人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所有按时递交的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开标。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5.1.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5.1.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5.1.2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5.1.3在开标会上,首先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将当场拆封,并检查投标文件签署和内容的完备等情况。5.1.4在进行上述检查后,将宣布投标人是否通过检查以及通过检查的投标人的报价和招标人认为
19、其它应宣布的内容。截标前收到的所有函件等其它招标人认为适当的细节也将予以宣布。5.1.5若招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5.1.6招标人应做好开标会议的记录并经核查人签字后存档备查。5.2过程保密5.2.1开标以后,直到公布授予合同为止,凡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标工作,都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泄漏。5.2.2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5.3
20、初步评审5.3.1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5.3.2招标人首先将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初步评审,判定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在实质性内容上予以响应。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详细评审。5.3.3投标文件如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或与所有实质性条款的要求不符,或是限制、影响了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而调整这些偏离或保留后将导致对其他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
21、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5.3.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5.3.4.1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5.3.4.2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5.3.4.3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5.3.4.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5.3.4.5未能按要求提交足额有效投标担保的;5.3.4.6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5.3.4.7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5.3.4.8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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