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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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延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精品文档.延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 5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 1 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个,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3 个;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9 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35 项,其中行政处罚 25 项,行政许可2 项,行政强制 1 项,行政征收0 项,行政确认 1项,行政给付 0 项,行政裁决 0 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 6 项。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一)延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
2、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
3、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4、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5、社会保险费
4、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7、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8、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
5、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9、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1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
6、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1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1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
7、行规定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并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外国商会不得在中国从事职业介绍服务。”14、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四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就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出入境秩序
8、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15、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
9、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第十条“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16、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劳动力
10、市场的管理工作;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17、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各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管理。”18、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十条“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其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二)研究制订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三)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区、县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
11、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19、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20、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各类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和监督。”2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
12、定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22、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2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4、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
13、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25、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主体名称: 延庆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
14、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15、”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五条第三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5、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6、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7、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养老保险事务。其职责是:(
16、一)依法收缴养老保险费,督促企业和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二)建立健全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帐户,依法保障养老保险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三)依法支付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四)办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接转手续;(五)按时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六)依法运营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增值;(七)向企业和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八)组织推动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8、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
17、本行政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9、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10、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1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1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
18、保险事务。” (二)主体名称: 延庆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依据: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三、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一)主体名称: 延庆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
19、调查工作。第三条第三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二)主体名称: 延庆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三)主体名称: 延庆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依
20、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78年6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95年1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03年9月1日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90年11月22日5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99年1月20日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99年1月22日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02年12月1日8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03年9月1日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04年1月1日10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04年4月1日1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04年12月1日1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99年3月19日13社会保险费
21、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99年3月19日14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00年7月1日15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00年12月8日16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01年12月1日17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02年7月1日18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03年4月1日19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05年10月1日20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98年9月1日21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93年8月25日22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98年7月1日23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99年11月1日
22、24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市政府00年6月18日25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01年4月1日26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市政府02年2月1日27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市政府03年10月1日28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04年1月1日29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05年7月1日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v 延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共25项)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法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
23、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2、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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