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代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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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代理.精品文档.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代理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由此进入了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该无效宣告程序涉及双方当事人,本章将对无效宣告程序双方当事人的专利代理工作作一简要说明。第一节 无效宣告程序简述为便于专利代理人和其他读者更好地掌握无效宣告程序双方如何处理该程序中的有关事务,本节概要地对无效宣告程序作一介绍。一、设置无效宣告程序的必要性专利权是一种对发
2、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因对社会作出贡献而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相反,若一件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则是对社会和公众应有权益的不合理限制和侵害。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知识的无形财产,对这种无形财产权及其归属的确认比有形财产权要复杂困难的多,它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根据这种财产权特点以及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授予的专利权只是推定财产权的成立及其归属。而且在审批专利申请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例如:检索文档不十分完备、对申请日前公知公用现有技术的状况不可能全面准确掌握、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
3、行实质审查、授予专利权的某些重要条件如创造性和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本身存在着客观不确定性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审查人员工作经验不足等),难免出现将少数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批准为专利的情况。设置无效宣告程序就向社会、向那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有不同意见的公众、尤其是向那些与该专利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们提供了一个请求取消该专利权的机会。由此可知,设立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不符合专利法的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的现象,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取消对这些已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的承认,从而维护社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专利法的正确执行。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条件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与复审程
4、序一样也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但这两个条件与复审程序不完全一样。1、专利申请已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只能在专利权授予之后提出。在此之前提出请求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专利权尚不存在,谈不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问题。如果有人在授权前认为一项专利申请不应该被批准为专利,不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只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有关审查部门提出意见和提供证据,供有关审查部门参考。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已授权的专利,即使在专利权终止后(如专利权已被放弃或视为放弃)仍然可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是其已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的,则不能再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请求人依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程序
5、是按照请求原则进行的,只有当请求人依法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时才能启动,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权自行对一项专利权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所谓依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是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即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无效宣告请求除了提出的时间如前一个启动条件所指出的那样必须在授权之后外,还必须满足下述四个条件。(1) 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一项已授权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这次专利法修改之前,审查指南将专利权人排除在无效宣告请求人之外,即不允许专利权人对自己的
6、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次修改审查指南时对此作了修改,即允许一项专利的全部专利权人以公开出版物为证据宣告该项专利权部分无效,这样规定既妨止专利权人或部分专利权人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手段来损害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解决了我国专利立法中还未考虑授权后专利权人自行缩小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制程序。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一项专利的部分专利权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或者一项专利的全部专利权人提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或不是以公开出版物为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则该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2) 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即用无效宣告请求书提
7、出,而且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3)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附具有关证据按照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对于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任何个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可以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所列出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理由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附具支持所述理由的有关证据。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若该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与另一在先对该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相同、且对该在先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审查决定,则不能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但对于全部专利权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只能以公开出版物为证据、以授权时
8、的部分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或第三款(即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为理由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4) 无效宣告请求的费用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此外,对于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无效宣告请求事务的,以及请求人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三、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流程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流程包括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个阶段。1、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
9、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无效宣告请求费以及必要时的专利代理委托书等。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授权专利提出的,或者该专利已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该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如果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是专利权人、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或所提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时,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时,该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如果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或者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没有结合所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或者没有指明无
10、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该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如果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该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如果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与另一在先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相同、且对该在先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该后一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如果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表格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发出补正通知书,则应当在该通知书指定的一个月期限内予以
11、补正或陈述意见,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两次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未写明委托权限的,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补正通知书指定的七天期限内予以补正,若期满未补正或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补正文件仍不合格的,则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但对其中请求人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组织时,期满未补正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补正文件仍不合格的,驳回其无效宣告请求。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人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与该专利的申请人在专利申请阶段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为同一专利代理机构时(包括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
12、阶段重新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与无效宣告请求人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为同一专利代理机构的情况),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得知后七日内变更委托,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委托的,后委托的一方则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则该无效宣告请求被受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向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与此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向专利权人(以下或称作被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对于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有效期间全程代理的情况,上述受理通知
13、书、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其负责全程代理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权人或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该指定的一个月期限内作出答复,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说在答复时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如果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应请求人、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的请求,向审判或者处理该专利侵权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当专利权人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答复后,或者专利权人虽未答复、但该指定答复期限届满后,该无效宣告程序就进入了合议审查阶段。2、合议审查通常,在无效宣告请求受理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成立合议组对该无效
14、宣告请求进行合议审查。(1) 审查方式在合议审查阶段,合议组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审查方式。(i)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其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理由成立,则不论被请求人(即专利权人)是否作出答复,只要被请求人未要求进行口头审理,就可以直接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若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则也可以针对该范围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ii)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部分成立,可能会在比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小的范围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论被请求人是否作出答复将采用口头审理的方式进行合议审查。(
15、iii)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被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的答复中陈述的理由正确,可能会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的,合议组根据案情选择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并向请求人附送“转送文件通知书”进行书面审查,或者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并向请求人附送“转送文件通知书”)进行口头审理。(iv)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充分,其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尽管被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但仍有可能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的,合议组将根据案情选择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进行审查,或者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进行口头审理。(2)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合议
16、审查阶段的审查方式可知,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中合议组根据案情会选择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该通知书主要在下述几种情况发出:(i)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或者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ii)被请求人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时对专利文件进行了修改,但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iii)需要引入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iv)其他有必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的情形。“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中指定的一个月期限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作出答复或者提供证据(但不得为与原举证主张的具体事实无关的新证据)。
17、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理由、事实和证据,且对通知书中认定的上述内容无反对意见。(3) 口头审理口头审理是无效宣告请求案在合议审查阶段的主要审查方式。合议审查阶段口头审理的启动有两种方式,除了前面所述的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以外,当事人也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口头审理请求,允许其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理由有下述几种:(i)要求与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ii)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iii)需要实物演示;(iv)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当以上述理由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通常合议组会同意进行口头审理。无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口头审理,合议组会向双方当事
18、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通常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回执。口头审理过程包括口头审理调查、口头审理辩论、双方最后陈述意见、休庭合议以及宣布口头审理结论等几个部分。口头审理调查之前,必要时会由主审员简要介绍案情。通常,直接开始口头审理调查。先由请求人陈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及其理由,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和证据,再由被请求人答辩。其后,由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确定口头审理的审理范围。接着,由请求人就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然后由被请求人进行质证,需要时被请求人可以提出反证,由
19、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为了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合议组会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或者证人提问,或要求当事人或证人作出解释。在口头审理辩论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则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口头审理辩论。由当事人就证据所表明的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各自陈述意见,进行辩论。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有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就该事实或证据是否可以予以采信进行争辩,然后再以此为基础就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陈述意见。在口头审理辩论时,合议组可以根据需要就某一争议问题提问,请当事人更清楚地阐明观点和理由。在双方当事人辩论意见表达完毕
20、后,口头审理辩论结束,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意见陈述。双方在最后陈述意见时主要说明通过上述调查和辩论后目前己方对此案的观点有无变化,不必重复调查和辩论时的陈述,至多简要列出支持己方观点的理由。在双方最后陈述意见之后,口头审理暂时休庭,由合议组举行合议组会议进行合议。合议结束后,口头审理重新开始,由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结论。口头审理结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场口头宣布审查决定的结论,并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正式的书面审查决定;另一种是当场不宣布审查决定的结论,以后再作出正式书面审查决定。对后一种可以是事实已基本查清、可作出书面审查决定的情况,也可以是要求某一方或双方在口头审理之后完成某一项工作后再作出
21、书面审查决定的情况。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若出现下述情况,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i)当事人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ii)当事人双方因和解需要协商的;(iii)需要对发明创造进一步演示的;(iv)合议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在口头审理时,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出庭,如被请求方未出庭,或请求方在口头审理回执中表示不出庭的,则可以在该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时,要填写“口头审理笔录”,记述口头审理过程中的重要审理事项,如:当事人声明放弃的权利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或证据,双方当事人均认定的重要事实,请求人请求对不同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组合等。双方当事人应对笔录进行核实,若有差错
22、,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若核实无误,双方当事人应当签字确认。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合议组根据不同的案情采用不同的审查方式进行合议审查之后,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原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分为三种,但审查指南公报1号又增加了一种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类型,现共分为四种: (1) 对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驳回无效请求;必须委托涉外代理机构的无效请求人,其授权委托书不合格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仍不合格的,驳回其无效宣告请求;(2)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3)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23、,即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4) 维持专利权有效。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是指这样的情况: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证据仅使其部分权利要求不成立,或者虽使其全部权利要求不成立、但未使以删除以外方式改与成的新的权利要求不成立。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独立权利要求无效,全部从属权利要求、部分从属权利要求或者将两项或两项以上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改写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维持有效;另一种是权利要求书中包含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其中部分独立权利要求无效,而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维持有效。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是指这样的情况: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包含有若干个具有独立
24、使用价值的产品的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证据等仅导致其中一部分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则宣告该部分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而维持其余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由主审员根据合议组的表决结果撰写,经合议组全体成员签字,必要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批以后,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名义发送给双方当事人。有侵权纠纷时还将该审查决定与“无效宣告审查结案通知书”一起寄给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生效后,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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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 宣告 程序 中的 专利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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