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点法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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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民法重点法条.精品文档.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读(一) 重点法条第20条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第22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2
2、4、28、3035条;民事诉讼法第166、168条。意思分解1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通意见第24条)。2注意宣告失踪的管辖法院: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66条),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8条第2款)。3宣告失踪的最重要法律后果即是指定财产代管人。应注意:(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当然代管人;(2)其他人失踪的,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的范围并不限于第21条所列人员(民通意见第30条);(3)代管人在有关失踪人的诉讼中,有充当原告或被告的资格(民通意见第32条);(4)代管人不履行
3、代管职责(不作为)或侵犯失踪人权益的(作为),其他利益关系人可起诉讼追究责任或变更代管人;同时提起的,应分别审理(民通意见第35条)。不要混淆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存在着冲突,应以后者为准。重点法条第23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24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
4、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25、27、29、3640条;民事诉讼法第167、168条。意思分解宣告死亡制度是律考重点,应予详细掌握。1与宣告失踪不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之分的,换言之,当存在在先顺位人时,在后顺位人即无申请权。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顺序限制(民通意见第25条)。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是4年而非2年(民通意见第27条)。3宣告死亡案的公告期是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
5、为3个月(民事诉讼法第168条)。4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是律考热点和难点。其法律后果包括:(1)被宣告死亡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关系取得人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予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3)第三人合法取得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财产的,可不予返还(民通意见第40条)。(4)特别注意夫妻关系的恢复问题(民通意见第37条)。(5)子女被收养的效力问题(民通意见第38条)。(6)恶意利害关系
6、人的侵权责任(民通意见第39条)。不要混淆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2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3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重点法条第26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29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41、42、45、138条。意思分解1个体工商户可起字号,有权申请商标(民通意见第138条)。2起字号的个体工
7、商户在民诉中以户主为诉讼当事人而非以字号为当事人,这一点区别于个人合伙(民通意见第41、45条)。3注意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的区别(民法通则第29条;民通意见第42条)。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的情形有:(1)家庭经营的;(2)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3)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重点法条第36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37、41、50条。意思分解本条是关于法人的基本规定。相关知识点有:1法人分类我国法和外国法对法人分类是不同的。我国
8、现行法律对法人作如下分类: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法人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中,基金会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之一种,但也有将其与社会团体法人等并列的。国外法对法人的基本分类:公法人财团法人法人私法人营利性社团法人社会团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依此分类,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之一种,而非属社团法人范畴。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注意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差别:(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存续时间及范围同行为能力一致;(2)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呈现差异性;(3)法人不享有公民人身属性的权利能力,如结婚能力等。3法人的一般特征(1)法人具有
9、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2)法人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3)法人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即有限责任; 其中,法人的有限责任,实质含义应是指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人的成员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法人成员是指投资于法人的民事主体,如公司股东即是公司法人成员,有别于法人的工作人员。 法人的有限责任在现代法上并非绝对,当法人成员恶意利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去侵法人债权人利益时,得适用“揭破法人面纱”原则,直索法人成员的无限责任。4了解法人成立的四个案件(第37条),注意企业法人成立条件还包括组织章程。重点法条第38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
10、定代表人。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相关法条本法第49条;民通意见第58、62、63条;合同法第50条。意思分解读者应了解下列有关法定代表人的理论知识:1我国法上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一种,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通常情形下法人的正职负责人(如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法人与代理人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权源自法人的单方授权。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代表法律关系,代表权是由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当然就是法人的行为,故有成立表见代表之说(合同法第50条)。3注意追究法定代表人民事责任及民事制裁的规定(
11、民通意见第62、63条;民法通则第49条)。不要混淆 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重点法条第40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虎范围外的活动。第45条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第46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第47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12、。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59、60条;公司法第189、190条。意思分解1清算期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未终止,但仅限于清算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再进行经营活动(第40条)。2了解企业法人终止的四个原因(第45条)。3了解不同终止情形下清算组织的组成方式是不同的,应掌握各种情形下的组成方式(本法第47条;民通意见第59条)。4注意民通意见第60条第2款:清算组织的诉讼当事人资格。重点法条第51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52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
13、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意思分解最近几年律考鲜有考查联营制度的试题,考生可对联营制度作一般了解。1联营的三种形式:(1)法人型联营。适用企业法人的规定(本法第51条)。(2)合伙型联营。适用合伙的规定(本法第52条)。(3)合同型联营。适用契约的规定(本法第53条)。2重点注意联营协议中的两类无效条款:(1)保底条款。联营一方虽向联营组织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亏损时,仍要收回其投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此类条款应予确认无效。(2)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条
14、款。联营一方向联营组织投资,但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亏损,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固定利润。该条款即典型的民通第58条第(七)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隐匿行为,属于无效合同条款。该条款违反了我国金融法规关于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非法资金拆借的规定,应当确认无效。其处理结果是: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重点法条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意思分解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学理论比较深奥,考生应掌握基本的理论背景。1民事法律行为的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人们之间的
15、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那么,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作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实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作用的。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事件 自然事件社会事件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是民事主体创设法律关系的最主要方式。(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它可以分
16、解为三个部分:当事人出于某种动机而希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愿,为“效果意思”;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即为“表示意思”;当事人将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则为“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由一个或数个意思表示要素构成,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的标志。(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法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2)单务、双务法律行为。 这是依法律行为申请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相互对待而分的。分类意义在于正确确认法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如双务法律行为中存在履行抗辩权,一方因可归责于己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义务时,他方得解除法
17、律关系并要求赔偿损失。而单务法律行为无此效力。(3)有偿、无偿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而划分。对待给付是指一方为获取对方提供的利益而偿的代价。分类意义在于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范围及其责任后果的承担。一般地行为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要重。例如,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都是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才承担赔偿对方的责任,而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有过错即须承担赔偿对方的责任(合同法第189、374、406条)。(4)诺成、实践性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实际交付为要件而划分。实践性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
18、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始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保管合同等(合同法第210、367条)。诺成性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大多数合同行为都是诺成性法律行为。(5)要式、不要式法律行为。4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合同行为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还包括了遗嘱行为和婚姻行为。不要混淆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中,单务、双方法律行为同无偿、有偿法律行为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即单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有偿的,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前一种情形如约定有利息条款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211条),后者如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65、396条)。
19、重点法条第56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合同法第10、11条。意思分解 关于法律行为的形式分类及其法律意义,读者可参考合同法第10、11条的“意思分解”的详细分析。这里仅提醒诸位注意:1民通意见第65条,视听资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的一种。2民通意见第66条,本条将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分别称为作为的默示与不作为的默示。再次强调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而具有法律意义。重点法条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0、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60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
21、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相关法条1第58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种类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民通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反向诠释。2关于无效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详细分析,请参考合同法第52、54条的“意思分解”,此处不赘述。这里我们仅建议读者熟悉一下民通意见第6872条关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认定之规定。如欺诈的构成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一方有欺诈的故意;(2)一方实施了
22、欺诈行为;(3)另一方因对方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4)另一方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的错误表示。3特别注意民通意见第74条“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4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同合同法第55条第(1)项相冲突,在合同行为领域内不再适用。 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7779条;民法通则第64条。意思分解 代理制度尤其是委托代理制度在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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