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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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精品文档.氯 碱 产 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01-20公布 2009-03-01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与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5 审查要求(6)5.1 企业生产氯碱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和等级(6)5.2 企业生产氯碱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7)5.3 企业生产氯碱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2、和检测设备(7)5.4 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0)5.5 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0)6 证书和标志 (15)6.1 证书(15)6.2 标志(16)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6)8 监督检查 (17)9 收费 (17)10 工作人员守则 (18)11 附则(18)附件1 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19)附件2 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3)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36)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 编号:XK13 1.1为了做好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3、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氯碱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氯碱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氯碱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氯碱产品(包括生产、加工和分装,下同)的生产许可证管理。氯碱产品划分为5个单元,具体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等级见表2。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表1 氯碱产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和等级序号产品单元品种序 号产品品种规格、等级1
4、氢氧化钠1*工业用氢氧化钠固体:IS-IT(分、型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IS-DT (分、型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IS-CT(分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液体:IL-IT (分、型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IL-DT(分型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型一等品、合格品) IL-CT(分型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2*高纯氢氧化钠固体:HS (分型优等品、一等品)液体:HL (分、型优等品、一等品)3*化纤用氢氧化钠固体:FS (分型优等品、一等品)液体:FL (分、型优等品、一等品)4*天然碱苛化法氢氧化钠固体:IS(分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液体:IL(分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2液氯5工
5、业用液氯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3盐酸6*工业用合成盐酸31%(分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7*高纯盐酸31%(分一等品、合格品)8*副产盐酸31%(型)、20%(型)、10%(型)4次氯酸盐9*次氯酸钙(漂粉精) 钙法:(分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钠法:(分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0*漂白粉B35、B32、B2811*漂白液8%(型)、5%(型)12*次氯酸钠溶液A型:10%(规格)、5%(规格)B型:13%(规格)、10%(规格)、5%(规格) 5含磷氯化物13工业用三氯化磷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14工业用三氯氧磷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注:带*的为危险品,带的为剧毒品。1.4 氯碱产品生
6、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1.4.1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汞法烧碱工艺、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工艺属列入淘汰类目录不予受理; 2005年12月2日以后至2007年12月1日之间新建烧碱装置达到15万吨/年及以下烧碱装置上以下烧碱装置(列入限制类目录)不予以受理。在2005年12月2日以后至2007年12月1日之间新建烧碱装置的企业(不含加工企业),申请时需提供所在地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另根据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74号公告)的
7、规定,:2007年12月1日起,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同时其产业布局、工艺装备、能源消耗等均应符合准入条件要求方可受理 。2007年12月1日以后新建烧碱装置的企业(不含加工企业),申请时需提供所在地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1.4.2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生产列入表2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1.4.3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的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需提供
8、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1.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本实施细则。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
9、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氯碱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宣贯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配合组织对氯碱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传 真:010-84885
10、009电子信箱:hgscb5009联 系 人:陈瑞英 刘玉泉孙琳任凤丽2.3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氯碱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审查分部)。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审查分部设在化学工业氯碱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氯碱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组织宣贯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对氯碱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氯碱产品审查分部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
11、市龙港区高新七路146号 锦西化工研究院邮政编码:125000电 话:04293238218 传 真:04293238219联 系 人:陈沛云 齐玉林电子信箱:ljzjzx ljxkz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锦西化工研究院邮政编码:125001电 话:0429-2902692 传 真:0429-2902692 电子信箱:ljzjzx 或ljxkz联 系 人:陈沛云 齐玉林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氯碱
12、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5 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
13、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填写申请单元名称;如“氢氧化钠”;并注明生产方式(生产、加工、分装);“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按表2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级”;如“工业用氢氧化钠 固体:IS-IT(、型优等品)”;在“申请类别”后以括弧注明生产方式(生产、加工或分装); 非典型工艺或加工、分装企业应提供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集团公司
14、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或多车间)的),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1),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表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申证企业名称地 址住 所序号所属生产厂点(含或车间)名称及地址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申证请类别备注1例:机加工车间,市区街道号23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的生产厂点、车间,以
15、便审查取证。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式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式三份(限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凡申证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凡(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式三份(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办理氯
16、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相关手续);),(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4.1.1.5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三份;4.1.1.6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下载);4.1.1.6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三份;4.1.1.7 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2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审查中心;申证企业(加工和分装企业除外)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
17、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及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7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属于须执行产业政策涉及产品的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审查中心;4.1.1.8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分装企业除外);4.1.1.89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的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
18、、市级(含)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分装企业除外)。4.1.1.89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三份。(分装企业除外);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危险化学品氯碱分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4.1.1.9技术监督局、审查分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
19、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危险化学品达氯碱产品审查分部。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氯碱产品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
20、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中批量规定执行;无规定的,以连续生产10天/生产班次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批批指在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每周生产的生产量为一批。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危险化学品氯碱审查分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
21、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4.2.2 危险化学品氯碱审查分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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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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