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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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精品文档.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下简称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财农2004269号)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的确定要立足于工程现状,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是对已建工程进行日常的维修养护。第三条 省级维修养护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实行财
2、政报账制管理,各市、县财政也要相应作出安排。第四条 省级维修养护经费分配遵守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原则。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省际边界工程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重点项目维修养护的补助(名录附后)。(二)深化改革原则。项目单位要按照关于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33号)精神进行改革,对改革不到位的不予支持。(三)奖优罚劣原则。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考核结果优异者,在项目安排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第二章 使用范围第五条 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河道堤防工程、控
3、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的正常维修养护。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防汛积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二)控导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丁坝、顺坝、沉排、护岸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防护林带养护,河势监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三)水闸工程主要用于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4、。 (四)泵站工程主要用于机电设备、辅助设备、输变电系统、泵站建筑物、附属设施、自备发电机组、自动控制设施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五)水库工程主要用于主体工程、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六)上述所指的水利工程附属设施包括:机房及管理房、水利工程专用道路、工程观测设施、水土保持(水管单位办公用房周围绿化除外)、工程管理标志牌(碑)、护堤(坝)地边埂整修、围墙护拦等。 第六条 维修与养护的具体界定范围: (一)水利工程养护经费: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
5、常及时进行保养,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水土保持、材料消耗等工程日常维护所发生的费用; (二)水利工程维修经费: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维修过程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经费中开支: (一)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由财政单独核拨经费的水管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 (二)水利工程中非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支出。 (三)工程更新改造费用,超常洪水造成的较大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及其它专项费用。 (
6、四)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未经省财政厅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省辖市及常熟市水利、财政部门联合进行。具体的申报程序是:各地水利、财政部门在查清流域性工程状况和确定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量的基础上,编制水利工程维修所需经费方案,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联文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同时上报水管单位改革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由各管理处直接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 第九条 养护经费不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年度考核实际情况确定下达。第十条项目审查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共同进行,并于每年年
7、初下达本年度项目维修养护经费。第四章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拨付实行财政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省属项目由项目所在管理处依据下达的经费编制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经省财政厅、水利厅审核后执行,省水利厅财审处依据审核确认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实施报账制管理,省财政先拨付经费总额的90%,剩余10%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第十二条维修养护经费一经审批下达,不得调整,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维修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管理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应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考核监督、结算方式及违
8、约责任等。有条件的维修养护项目可实行招标投标制。第十四条维修养护资金必须实行专账核算,独立反映该资金的收、支、余情况。水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费支付程序和手续,加强维修养护合同的审查和管理,按实际工作进度支付经费。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具体工作量、工作质量、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第十六条各地(单位)要建立健全维修养护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日常收集、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总结,年度终了及时将总结书面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第十七条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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