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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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精品文档.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结合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获取、处理、保存、使用、汇交和移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包括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以下统称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固定场所和专用设施,指定
2、专人负责资料的集中管理。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 资料的获取和处理第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获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的常规气象资料、航危报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品资料以及其他的基本气象资料。第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职责收集本单位的专业气象资料,通过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民用航空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航空固定电信网、世界区域预报接收系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获取其他的专业气象资料。第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绘制天气图的要求,对所获得的常规气象资料进
3、行处理,并填绘纸质的标准天气图。第九条 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24小时或者13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不定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第十条 迁建机场的例行气象观测资料不足五年时,相应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并保留原机场至少最近十年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者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第十一条 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统计资料应当采用所在机场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簿、民航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和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的数据。当上述数据不足以表明机场气候特征时,可以采用机场自动气象站
4、资料或者参考其它气象部门的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首次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所用资料的起始年份应当是观测的起始年份。第十三条 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气候资料统计和编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 第7部分:航空气候资料整编(MH/T 4016.7)的要求进行。第十四条 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者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逐年更新机场气候表。应当每五年续编一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者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统计资料累计满三十年后,应当每年滚动更新机场气候表,每五年滚动整编一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第十五条 编写
5、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者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通过计算机设备存储、处理和检索机场航空气候资料,组织编写和校审。第十六条 各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所在地的机场气象台编写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由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组织验收,其他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编写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者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由本地区的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组织验收。第十七条 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经验收合格后,由编写单位刊印。第三章 资料的保存第十八条 资料保存的期限分为:永久、长期(30年)、短期(5年)、暂时四个档次。暂时保存的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第十九条 永
6、久、长期、短期保存的资料,应当登记造册,由资料管理人员和送交人员共同签名。暂时保存的资料应当由专人在保存期限内妥善保管。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二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种类和保存中规定的载体、保存期限保存相应资料,并编制必要的索引。第二十一条 资料的分类、立卷要遵循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的联系,一般按类别进行整理、立卷;保存范围内的资料应当完整、准确、连续、清晰。第二十二条 需要保密的资料,应当填写密级。资料密级的确定和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以磁带、磁盘、光盘、计算机硬盘及数码照片等形式保存的机读载体资料,其读取设
7、备及程序至少应当保留至资料保存结束期限。第二十四条 资料应当按不同载体,分别存放在专用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内。第二十五条 存放资料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应当具有温度和湿度控制、防火、防水、防有害生物、防尘、防污染、防晒、防磁、防雷、防盗等功能。第二十六条 对纸质资料,应当根据保存环境的情况定期检查,进行除尘、除湿、杀虫、修复或者复制等技术处理,并作好记录。永久保存的纸质资料应当以机读载体形式备份。第二十七条 对机读载体资料,应当备份保存,并根据存放资料载体的介质使用期限、物理化学属性和软硬件环境,定期检查,进行清洁、倒带和数据复制或者迁移,并作好记录。在资料复制或者迁移过程中要注意对资料的保护,防止资料
8、丢失和计算机病毒侵害。第二十八条 所保存资料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丢失时,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弥补。第二十九条 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查验资料的保存期限,协同有关气象专业人员对已超过保存期限的资料进行鉴定,经本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销毁。第三十条 销毁资料应当填制销毁清册。清册应当包括:销毁资料的序号、名称、编号、密级、数量、来源、编制单位、编制时间、销毁理由、销毁时间和销毁方式,以及鉴定人、监销人和批准人签名栏等项。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第四章 资料的使用第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按协议交换有关气象资料。第三
9、十二条 用户应当在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协定的范围内使用气象资料,不得转让和分发。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使用资料时应当按照民航气象服务机构制定的资料管理细则,履行使用手续。第三十四条 纸质资料应当限于在资料保存场所使用。有相同载体备份的资料,原件不得提供使用。第三十五条 使用资料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造成资料原件的损坏和遗失。对纸质资料,不得进行填注、涂抹、改字、加字、圈点,不得随意抽取、拆散。对机读载体资料,不得对保存资料的介质上的文件进行任何改动,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害,不得造成资料的丢失。第三十六条 使用资料需要复制的,应当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在资料管理人员登记后才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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