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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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精品文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本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质量,督促保荐代表人在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中勤勉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保荐代表人上市推荐、持续督导相关保荐工作的评价。
2、第二章 评价期间和等级第三条 本所在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对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进行评价,评价期与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期间一致,即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在评价期内,保荐代表人对其所保荐的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其对该公司的保荐工作不纳入评价范围。第四条 本所对保荐代表人工作的评价结果,根据工作质量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本所将保荐代表人工作的评价结果记入诚信档案,在保荐机构范围内通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视情况对外公布。第五条 评价期内上市公司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本所仅对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的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价。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标准
3、第六条 本所以保荐代表人评价期内所保荐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等级作为保荐代表人的基础评价等级,同时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对该基础评价等级进行调整,形成保荐代表人的最终评价等级。对于保荐代表人在本所保荐两家以上上市公司的,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依据,确定保荐代表人的基础评价等级,并根据前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形成其最终评价等级。第七条 在评价期内,保荐代表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基础评价等级向上调整一级:(一)通过保荐工作,主动发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本所报告并采
4、取有效措施的;(二)保荐两家以上本所上市公司的;(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在评价期内,保荐代表人的基础评价等级为D,或者基础评价等级虽然为A、B、C,但保荐代表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保荐工作评价等级评为D:(一)向本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二)未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期现场检查或者专项现场检查的;(三)所保荐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截至5月31日仍未向本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或者保荐总结报告书的;所保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截至5月31日仍未向本所报送年度跟踪报告,或者截至9月30日仍未向本所报送半年度跟踪报告的;(四)所保荐的中小板上市公司在最近
5、一个会计年度证券上市,上市当年亏损或者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所保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证券上市,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五)拒不配合本所日常监管工作的;(六)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本所公开谴责的;(七)其他表明保荐代表人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形。第九条 在评价期内,保荐代表人的基础评价等级为C,或者基础评价等级虽然为A、B,但保荐代表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保荐工作评价等级为C:(一)对其所保荐的任一上市公司,未及时向本所提交定期现场检查报告、跟踪报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保荐总结报告书合计达三次以上的;(二)未按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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