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等8个配套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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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等个配套文件.精品文档.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1156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等个与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相配套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为了规范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
2、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流程。一、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市区土地收储计划拟定市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辖区政府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下达。其它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由市政府直接下达计划。项目单位持政府下达的房屋征收计划到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办理征收所需的手续。二、项目单位提交房屋征收申请
3、所需材料。项目单位申请房屋征收时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如下材料:(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由政府批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改建项目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用地红线图;(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四)银行、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三、公布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政府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同时房屋征收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四、拨付工作经费。房屋征收所需的工作经费由项目单位在调查登
4、记前先行拨付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项目工作经费数额,项目结束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经审计后多退少补。五、房屋征收部门实施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调查登记;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六、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的认定处理。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后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七、编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设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调查、登记、认定工作结束后,房屋征
5、收部门组织编制旧城区改建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设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审定。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政府,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修改。(二)征收补偿方案综合平衡。市内五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政府论证前,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平衡。(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网站上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征收人。(四)召开听证会。
6、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五)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政府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15日内公布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九、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政府。十、补偿资金足额到位。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做出概算,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市区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进行审核。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十一、房屋征收决定(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50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75户以上的,经各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二)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10日内公告,并由房屋征收部门送达被征收人。(三)征收决定备案。各区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十二、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评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参选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意
8、见不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全体被征收人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评估机构,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三)评估结果异议的解决。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
9、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十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十四、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十五、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六、房屋拆除及清场验收。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拆除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房屋拆除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清场验收并出具清场验收合格单。项目征收工作完成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项目验
10、收合格情况报市政府。十七、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十八、本工作流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听证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石家庄市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11、第三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部门组织召开。受委托的部门应当以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组织听证。第五条听证组织一般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三至五人组成,由政府或受委托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或者三人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确定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第六条听证参加人一般包括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人员、被征收人、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街道办事处以及具有公信力的代表参加。第七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主
12、持听证的能力;(二)熟悉相关法律知识;(三)公道正派,秉公办事,没有违背诚信原则的不良记录;(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门召开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拟听证事项及申请参加听证的登记、确认办法。公告期不少于5日。第九条申请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原则上不超过20人,20人以上时应当民主推选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机构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代表参加听证,但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被征收人公开。第十条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
13、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单位和职务;(三)听证事项;(四)听证时间和地点;(五)缺席听证法律后果;(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第十一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书记员姓名、单位和职务,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注意事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二)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回避。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组织听证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三)方案制定人员陈述制定方案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供有关证据;(四)被征收人陈述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五)方案制定人员、被征
14、收人相互质证和提问;(六)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七)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第十二条书记员应当对举行听证的过程和内容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的,可以当场申请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第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市、区人民政府。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听证事项;(二)听证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三)听证参加人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四)听证组织的意见。第十四条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修改。第十五
15、条听证参加人享有听证权利但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第十六条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房屋征收社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石家庄市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规定(以下简称风险评估)。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风险评估,是指涉及我市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可能影响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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