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教学形式革新的必要性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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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教育教学形式革新的必要性解析一、法学教育形式陷入工具主义窘境当下,我国法学研究以及教学尚处于法律诠释学阶段,任何部门法学都没有自足的自生自息的理论体系,现实情况是法学不能带动法律,只要法律带动法学的发展。受此影响,老师过分重视法律条文的重要性,教学以阐释和讲解现行法律条文为主,忽视对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分析与讲解,回避引导学生对法律事实契合理论的质疑、碰撞与讲服,构成了老师在课堂上讲法条、学生在课下背法条、考试时老师考法条为基本特点的教条式教学形式。这种教学形式扼杀了学生的独立思辨能力,学生对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价值取向、社会观念、文化背景和知识传统不关心也不关注,法律教育应有的虔信法
2、律的职业精神、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的人文精神以及追求社会正义的公共精神荡然无存。当年,塞尔苏斯眼中“法学是善与公正的艺术已蜕变成了一门技术,此种“教条化的“规则至上的教学形式培养出的学生必定是被禁锢了头脑,自我束缚,不仅不能够为建设先进文明的法治国家提供帮助,还可能成为宏大的阻力。终上所述,实践性与职业化是高职法学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其能够继续生存并蓬勃发展的生命线。然而当下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体制及其主导下的教学形式与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并无区别,并在教学形式上日益严重地陷入了工具主义的窘境。因而,针对此种情况,怎样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体制,并通过教学形式的
3、改革去达成培养目的,是我们如今亟待解决的问题。二、通过教学形式改革探索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出路人才培养目的准确定位是教学形式改革的前提条件,只要根据人才所需的知识、能力、素质进行科学的设计,进行人才培养形式、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实现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才能真正到达深化教学改革的目的,并带动与教学相配套的教学管理体制的改革。因而,在当下正在构成的中国法律职业群体中为高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的准确找寻本人的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今,我国法律职业构造已构成多元化态势,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一般有三种:应用类,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学术类,主要指法律老师和法学研究
4、人员;法律辅助技术类,主要指的是法律家的助手以及法律技术和法律执行人员。其中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企业法律参谋等,对任职人员的学历要求较高,资历要求较深,高职法学毕业生中的部分优秀者经过进一步深造才可能获得资格,而法律老师和法学研究人员的从业群体应为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的高等法学教育毕业生,与高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的无关。因而,高职法学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目的应定位在培养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把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从事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法律辅助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这就要求在整个高职法学教育经过中,必须着眼于
5、素质教育的目的和应用能力的需求,改革传统法学教学形式的弊端,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对学生职业素养能力的分析,明确教学形式改革的目的,因而,要建立一种相对于我国传统的教学方式和理念而言全新的开放性教学形式。此种教学形式应包括下面几种基本内涵要求。(一)思维能力的开放性如前文所述,在工具主义教学形式下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大部分老师在教学经过中习惯“三中心,即以老师、教材、课堂为中心,根据既定的教学程序,以单向的提问、设问到达目的的形式教授固定的教学内容。这必然使学生成为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被牢牢地禁锢在课堂上学习书本知识,限制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扼杀了学生的创新精神与珍贵的独立考虑精神。因
6、而,改革后的教学形式首先应是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师生互动型构造,老师从知识教授者到咨询者和引导者,学生由被动的接受者到主动的介入者、项目的主导者的转变。这种形式强调教师和学生的双向沟通,相互介入其中,学生是教学经过中始终围绕的核心,参加庭审,受理案件,调解纠纷等活动,学生成为教学经过中的主角,而教师则是教学经过中的导演,通过引导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变“教师为“导师。通过实践场景的锻炼,学生逐步具备了本人的主体意识,反思法律知识的不同面向,而不再是简单地阅读和复述,通过实践检验来验证理论或寻求标准答案外的可能性。这种从“鱼到“渔的转变开放了学生的思维,提高了学生的创新能力与操作能力,是整个学习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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