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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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施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施行意见)政【】4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施行细则。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面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详细经办,社区协管员协助办理。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与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统计管理、稽核与内控、宣传咨询、举报受理
2、等环节。三州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本细则及省级社保机构规定要求,制定本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规范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开展稽核和内控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所辖各县、乡镇、社区社保机构人员培训等工作。四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保险费收缴、基金规划、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稽核和内控、档案管理、发放手册、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业务经办情
3、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五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六社区协管员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敦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
4、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第三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第四条凡具有本州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能够在户籍地或省内寓居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第五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施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
5、障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等详细负责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的管理等各项经办工作。第六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七条参保登记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下面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管员代填,但必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为: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实原件
6、及复印件;24张本人1寸免冠照片;3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二具有省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且长期不在户籍地寓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可到州内寓居地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管员代填,但必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为:1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证实;2寓居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寓居证);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实原件及复印件;44张本人1寸免冠照片;5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三社区协
7、管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能否齐全,填写本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登记汇总表)下面简称,(登记汇总表),并在(登记汇总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社区公章,附参保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实复印件、照片等材料,于每月15日前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四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将(登记汇总表)、(参保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五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负责为每位参保人员制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8、)下面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准确记载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缴费赞助金额,于10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手册)经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社区协管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在当月内完成参保登记工作。第八条缴费核定与收缴一缴费核定县级社保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核定应缴费额。参保人员需要变更下一年度缴费档次的,应于次年缴费前到社区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表)。签字确认新一年度的缴费标准,县级社保机构重新核定应缴养老保险费。没有要求变更的参保人员,县级社保机构按当年缴费标准核定下一年度应缴养老保险费。二养老保险费收缴1.银行代扣1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参保人员的基本信
9、息,变更信息,缴费核定信息提供应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以及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下面简称(银行存折)。2已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以及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级社保机构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协管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3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20日为参保人员缴费期。参保人员按年度将应缴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至缴费期末仍未缴纳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4县级社保机构定期核定生成应缴明细信息,并将应缴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5指定金融机构根
10、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应缴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存款缺乏的,不扣款,归集至县社保机构开设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应给县级社保机构。6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指定金融机构反应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构造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应缴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能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级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镇居民养社会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开场计息。7县级社保机构根据扣款结果信息及时通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参保人员开具(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2.
11、银行代收1县级社保机构复核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缴费标准信息、变更信息及补缴信息等,并核定应缴费信息后,开具参保人员缴费通知单并于每月月末前将缴费通知单提供应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由社区协管员发放至参保人员,并通知参保人员到指定金融机构交款。2每年的月1日至月20日为参保人员缴费期,参保人员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金融机构按年度交款。3参保人员到指定金融机构交款完毕,指定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开具交款凭证,参保人员持交款凭证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换领(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4每月月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将当月参保人员的交款凭证上报县级社保机构,5每年的月1日,县级社保机构将当期末缴纳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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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 养老保险 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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