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检察权的正当性与适当性-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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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民事检察权的正当性与适当性一、民事检察权的正当性民事检察权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详细表现形式,考察其正当性需追溯民事检察权的历史渊源,了解其从哪里来;解析其在既定法中的静态配置,定位其如今的层次与地位。(一)民事检察权的历史变迁回首民事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变迁,首先需要拾掇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不同历史时期的普罗透斯之脸。根据诉权、审讯权、检察权地位的不同,笔者将我国民事诉讼形式的实践经过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超职权主义时期、职权主义时期、当事人主义时期和政策呵护下的当事人主义时期(可以称为准当事人主义时期)。1超职权主义时期(19491966年):启蒙期1951年9月3日,中
2、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这些法规确定了公开审讯、巡回审讯、陪审制等审讯原则和制度,对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提出了要求。而后,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介入民事诉讼。该时期受苏联法律体系形式影响较大,法院和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任务是依职权查明事实,法院、检察院有权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各项处分权进行监督,不受当事人处分和请求范围的限制。但是,限于当时阶级斗争的形势和检察机关本身的条件,从全国范围看,检察机关介入民事案件的业务开展极少,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相比,民事诉讼中的作
3、用基本上能够忽略。2职权主义时期(19781997年):起步期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一个条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讯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没有明确抗诉的范围;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厅,实务界重新关注检察监督问题。1991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两条关于抗诉的规定,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制度。而后,各地检察机关陆续设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逐步开展民事抗诉监督,其中标志性的案件是1991年新疆伊犁市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张某与苟某购销合同纠抗诉案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富阳村民夏某诉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抗诉案获得改判,相继成
4、为全国首例民事、行政抗诉改判案例。但该阶段民事诉讼还是传承纠问式形式,人民法院需依职权查明案件事实,追求客观真实,并主导民事诉讼整个经过。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处在混沌的探索阶段,抗诉数量不多,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如继民事行政抗诉首例改判后,当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仅受理民事行政申述2361件,立案644件,结案572件,抗诉9件3。3当事人主义时期(19982006年):质疑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成熟,学界对市民社会的理论和西方民事诉讼法理念的学习和研究亦获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个体权利得到强化。1991年(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理论界开场反思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形式,对西方纯粹的
5、当事人主义表现出了较高的热情。在学术界的理论照应下,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于1998年、2001年和2002年出台(关于民事经济审讯方式的改革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等,从理论、舆论、实践、着装等方面不断强化审讯独立、民事意思自治、法官自由心证等理念,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2000年间相继公布10多个司法文件,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破产还债程序裁定、民事调解书的抗诉不受理。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检察机关抗诉以外的其他监督形式。限制民事行政检察权的行使和约束当事人诉权的表达。相反的是,在此阶段,民事检察
6、权在民事诉讼中活动范围和活动强度不断扩大,监督效果逐步呈现。如20032005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对以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3340件,人民法院审结18908件,其中改判9919件,调解结案301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943件,人民法院采纳4401件4。但是,伴随着检察监督的深化,对民事检察权强行参与私权,毁坏诉讼平衡,影响法院裁判的稳定性等质疑声和加强检察监督、创新矛盾化解机制等呼声此起彼伏。然而,在协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共同政治压力和多方原因推促下,检法两家加强了沟通与对话,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督的对抗性。4准当事人主义时期(20072012年):完善期近十年跳跃式的经济发
7、展,导致社会分层加剧,引发了大量深层次的利益纠纷,司法产品的供需矛盾突出,纯粹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在面临大量社会矛盾时疲态顿显,国家干涉成为一种现实的需求。与此同时,国家在社会科学方面做了重大变革,陆续提出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等概念,继而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在深化司法改革等多项重大政策引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公布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引导社会气力介入审讯;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局部修改,缓解“申述难、“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建议能动司法,创新矛盾化解机制,并于2008年相继出台(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大量司法解释,增架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桥梁,弱化诉讼时效的法定性,增加诉权保障措施。在此阶段,理论界关于民事检察权的存废争论逐步平息,热门转为怎样规范和完善民事检察权。实务界的沟通亦获得阶段性的共鸣。典型的如2010年检法两家签订(关于对民事审讯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两高三部会签(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就民事检察监督的理念、原则、范围、方式、手段、效果、协作等作了全方位的协调,并就执行监督进行了试点,民事检察权隐现出诉讼监督向社会监督延伸的态势。如检察机
9、关催促相关部门起诉以维护国有资产、支持弱势群体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平、检调对接合力化解社会矛盾、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等,构成了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能够讲,这一阶段的民事检察权经历质疑之后,逐步显露了其应有的相貌,并发挥了众多正面的制度效应。20062011年抗诉数量维持在1000015000件之间,再审检察建议维持在500010000件左右。又如,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12139件抗诉案件外,对以为裁判正确的44021件申述案件予以息诉;办理催促起诉33183件,支持起诉21382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721人5。(二)民事检察权的静态配置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大致的途径是受理开
10、庭裁判执行,该途径其实是诉权、审讯权、行政权互相浸透,互相抗衡、互相演变之内核在不同阶段的表现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民事检察权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形式上是对诉讼活动参加人的诉讼行为、诉讼形式、诉讼内容、诉讼结果及实现予以监视、催促,本质上是对诉权、审讯权、行政权的监督。因而,假如讲民事诉权作为沟通公权和私权的桥梁,在本质上可看作为国家权利向民间私权空间的涉入6,那么民事检察权巡检的就是该桥梁的有无、能否通畅以及维护能否到位。1.诉权监督诉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法院以国家审讯权保护其实体民事权益的权利。对诉权的监督包括制约与保
11、障两方面,制约是指民事主体怠于行使诉权或者滥用诉权时的国家干涉,保障是指诉权不能行使或无力行使时的救济。(1)催促起诉民事催促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为保护国有资产或公共利益,催促有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及时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确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返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给予受损害的公共利益法律上的救济,对违法者一定的民事制裁7。实践中,浙江检察机关在2002年开场试点催促起诉,着重办理涉及土地出让、财政专项资金出借、公共工程招标、重大环境污染等领域的国资流失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案件,20092011年共提出民事催促起诉3179件,避免和挽回损失76亿余元8。对于检察
12、机关催促起诉职能权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无明文规定,但是能够在该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誉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本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找到权源,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逾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禁区。(2)支持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能够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文带有一定的道德宣示功能,并没有明确详细的程序和主体。但社会弱势群体的重大利益能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涉及到整个社会公平与否,民事检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利,针对社会弱势群体因诉讼成本高,法律
13、维权能力缺乏时,应提供必要的法律帮扶,以保障其诉权。(3)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损害诸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拒绝,也没有受权,留待将来法律进一步明确,但实践中多地检察机关进行了尝试。笔者以为公害案件,是典型的外部不经济,即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损,而无法补偿受损者,此时需要国家干涉。就民事诉讼而言,公害案件损害的是公共利益,由检察机关从诉权监督的角度提起公益诉讼,能够将抽象化的公共利益主体详细化。(4)虚假诉讼调查虚假诉讼又称诉讼诈骗、诉讼欺诈,一般以为是指民事
14、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讯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针对虚假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3条明确“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誉原则,第56条、第112条、第210条分别设置案外被侵权人救济制度、虚假诉讼的惩戒措施、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因而,对虚假诉讼的调查,是民事检察权以国家干涉的形式,保障民事诉讼发挥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的正当功能,进而维护法律秩序和尊严的重要职责。(5)诉权恢复诉权恢复是指诉权被屏蔽后的回归,民事检察权针对审讯权拒绝接受诉权触碰的情形,应作出必要的约束措施,防止选择性司法。
15、(民事诉讼法)修订前,针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压力,通过司法解释或者会议纪要形式,对某一范围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立案;收取诉状后不受理不给答复;以判压调;超范围判决等。对此,(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第5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能够自行和解,第93条、第96条、第122条突出了调解自愿原则,赋予当事人自由处分实体和程序权利。尤其是第123条规定针对诉权被屏蔽现象专门进行了规定,如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裁定书等等。上述为保障诉权而增加的条文,能否被遵循,需要民事检察权的监督。2
16、.审讯权监督民事检察权对审讯权的监督,包括判定权和指挥权的监督,其直接的法律根据除(民事诉讼法)第14条外,是第208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讯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讯程序中审讯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规定和第200条、第209条的规定。(1)诉讼指挥权监督社会冲突的司法救济,决定了诉讼的对抗制性质,同时,民事诉讼的私权性质决定了当事人自主性。民事诉讼固然是解决私权纠纷的程序,但诉讼程序却并不仅仅是当事人私人的事情,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和对等原则决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对本质性平等和社会公正的追求必然要求法院要对诉讼进行管理9。确实,诉权与审讯权在民事诉讼中是呈胶着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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