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物权利论争综述_孟庆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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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 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06.8.10 12 北京 ) 论文集 自然物权利论争综述 孟庆垒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 266071 ) 摘要: 自然物权利问题近年来成为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学者们对该问题展开了较为激烈的论争。 论争双方都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并对对方的主张进行了驳斥。这场论争不管结果如何,其对于传统法 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对人与自然和谐状态的达成是有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自 然物权利论争 近年来,随着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思想向法学领域的渗透,有关动植物、大自然等自然物 的权利问题逐渐成为
2、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法理学者、民法学者尤其是环境法学者对这一问 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相当激烈。 2005年底,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知名学者及三位研究生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 境民事公益诉讼,试图以此将自然物权利问题推向公众视野,更是在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 1我认为, 在人们对极端人类中心主义进行深刻反思的今天,无论自然物权利理论能否最 终成立,对这一问题 的研究和探讨都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 “ 自然物拥有权利 ” 的观点是对传统法学的一个颠覆,这既是传 统法学面临的一大挑战,也可能会成为法学理论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契机。
3、我在这里对有关此次论争 的情况进行一下简要的概括和总结,以期对人们以后的进一步研究有所裨益。 _、自然物权利论争的源起 尽管不少伦理学者和法学家从中国古代宗教理论和某些思想家的观点中寻找到了自然物权利理 论的些许精神,但严格来讲,我们今天所谈的自然物权利理论并不是中国的,而是纯西方的,确切 的说,它是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才在西方文明社会中发展起来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思想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 2因此谈我国法学界正进行的自然物权利论争,就不得不提及半个世纪前的那场著名 的争论。时间回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的西方经济高速发展,科技日新月益,但同时环境问题 日益严重,生物多样性饱受威胁。这种状
4、况必然引发人们在思想上的矛盾:一方面享受着经济发展 带来的福利,一方面又不得不为环境的恶化和生物的灭绝而焦虑。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先进的思想 家们在前人提出的 “ 尊重自然、善待自然,敬畏自然 ” 思想的基础上,发展创 立了动物权利论、生物中 心论等环境伦理思想,而自然物权利理论正是这些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当时,谈论自然物的权利 也曾经在美国理论界风靡一时,很多哲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以及宗教界人士都参与其中,为 “ 自 然物究竟是否拥有权利 ” 的问题争论不休。这一时期的西方社会产生了不少主张自然物权利的环境伦 理学者和法学家,如斯通、辛格、雷根、泰勒等,也有一些与之针锋相对的著名学者,如一直
5、与汤 姆 雷根进行激烈论争的卡尔 .科亨教授。不得不承认,经过这场长期的争论,自然物权利理论的影响 的确扩大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哲学、伦理学、 法学、宗教等很多领域都出现了 “ 绿色化 ” 倾向。而且, 随着自然物权利理论的发展,不少普通民众也逐渐接受了这种思想,环境主义运动从此兴起。到上 世纪七十年代,许多美国公民以受到污染的河流、沼泽、小溪、海滨、物种、树木的名义向法院递 交了诉状。 3 1978年 1月 27日,美国更是发生了法律史上第一起以非人类存在物为法庭原告并进入 司法程序的诉讼案件,即环境行动主义者们津津乐道的 “ 帕里拉属鸟诉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 ” 案, 1 2005年 12
6、月 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 起以自然物(爵 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赔偿 100 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锝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 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具体内容见:甘培忠汪劲:鍀鳇鱼、松 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一 一起由北大师生郑重提起,但遭法院拒绝受理的民事 诉讼案件起诉情事侧记,源自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 http:/。 2尽管早在
7、近代西方社会就存在仁慈主义的动物保护思想,但它只是当代 “ 动物权利论 ” 的思想铺垫,其本身与 “ 动物权 利论 ” 是有一定区别的。更何况,自然物权利理论不仅主张动物的权利,还主张植物、河流、岩石甚至整个大自然的 权利,而这大都是在二战之后,尤其是五六十年代之后才在西方社会发展起来的。 3纳什 .大自然的权利 M.杨通进译,梁治平校 .青岛:青岛出版社, 1999. P215. 中闺法学会坏境资源法学研先会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of China Law Society 137 Proceedings of Conference in
8、2006 of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of China Law Society 该案引发了民众对自然物权利问题的更广泛的关注。 4 世转轮回,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之后的中国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情况何其相似, 经济同样高速发展,环境问题同样日益严重。但与美国六七十年代的人们所面临的情况不同的是, 中国没有利奥波德,也没有卡逊这类的思想先驱为我们铺路,中国的哲学家、伦理学家们不得不为 解决这一理论源泉上的缺失而另辟奚径。 “ 拿来主义 ” 是学者们的首先想到的、也是最简单的办法。于 是,西方哲学家、环境伦理学家们的著作大量被译成中文,人
9、们逐渐知道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 中心主义的对立,知道了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三大环境伦理学派别的划分,也认 识了施韦泽、利奥波德、辛格、雷根、泰勒 ,甚至人们邀请到了美国当代最著名的环境伦理学 家之一一一罗尔斯顿到中国来讲学。显然,争论是难以避免的,甚至是相当激 烈。以余谋昌、叶平 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派主张把道德关怀的领域扩展到自然界;以刘福森、章建刚为代表的另一方认 为非人类中心论存在逻辑上的弱点和缺陷,主张坚持人类中心立场,认为由此亦可确立环境保护的 理论基点;而以杨通进为代表的第三方却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各有其合理性和缺 陷,因而提出 “ 超越和整合 ” 两者
10、的思路。直到现在,哲学界和伦理学界的这场争论也远没有结束,但 无论哪一方正确,有一点可以肯定,环境伦理学的 “ 西学东渐 ” 以及学界的论争是非常必要的,至少对 于提高广大人民的环境意识,加强我国环境道德建 设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比之下,法学界关于自然物权利问题的争论要晚的多。当上世纪九十年代哲学界和伦理学界 对自然物权利问题争论的如火如荼时,还鲜见有法学学者专门就这一问题进行过专门论述。法理学 者江山先生在 1994年曾较早地涉足这一领域,他在谈及经济法的原则时提到用法律保障非人类生命 现象或其它生命系统的普遍生存权的问题。 5后来他在谈及环境法学的法理问题时进一步指出,对人 而言具有广普
11、性的权利是一种对生态、对环境、对自然的特权,正是这种特权引发了人类对环境的 肆虐和毁损,因此要想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就应在权利 主体上做文章,扩大法律主体的外延和范围, 赋予动物等非人生命体以法律人格。 6这种主张在当时的法学界无疑是具有探索性的。但是,江山先 生的这篇具有启发性的文章在当时并没有立即引起轰动。直到一年之后,另外一名学者发表了题为 “ 动 物不是物,是什么 ” 的文章之后,自然物权利问题才真正开始引起学界关注,有关该问题的论争也由 此开始。这篇文章是由高利红先生 2001年在民商法论丛发表的 7。当时,法学界正对有关物权法 制定问题进行热烈讨论,高先生所得出的 “ 动物不是物 ”
12、 的结论直接对传统民法中 “ 物 ”的概念以及法律 主客体的关 系提出挑战,其引起的关注程度可想而知。学者们纷纷发表文章表明自己对该问题的观 点,一时间,赞同者有之,反对者有之,很快便形成了有关自然物权利问题论争的两大阵营。法学 界有关自然物权利问题的论争也由此开始。 二、有关 “ 动物不是物 ” 的争论 在一般人看来, “ 动物究竟是不是物? ”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根本没有争论的必要。但如果从法学 的眼光,尤其是从一个主张自然物权利的法学学者的眼光来看,事情就远非如此简单了。高利红先 生得出 “ 动物不是物 ” 结论的直接依据是 1990年修订后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第 90条 a规定: “
13、动 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 ” 德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编中的第二章 “ 物 ” 在这次修订后被重新命名为 “ 物,动物 ” ,这在高先生看来也意味着德国 民法已将动物排除在一般意义上的物之概念之外。由此她便作出推理: “ 物权人与物之关系,就是权 利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动物不是物,因而动物也就不是客体 动物既然不是客体,那它就是主 体了! ” 她得出的最终结论是:动物应该获得道德上的主体地位;动物可以成为有限的法律主体。 8 不少学者尽管对上述推理过程表示了怀疑,但对上述结论所产生 的意义却表示了一定程度的赞 赏。例如,李萱、江山两位先生认为,
14、如果仅仅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90条 “ 动物不是物 ” 的规定就 得出动物是法律主体的结论有些失之武断,但该规定确实促使我们思考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一 动 4客观的讲,该案的历史意义往往被环境主义者夸大了,因为该案除了开创了美国法律史甚至人类法律史上的一个 “ 第 一 ”外,似乎对日后法律史的发展影响甚微。在此后不久发生的另一起案件中,政府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放弃了对 某种鱼类的保护,极度挫伤了环境主义者试图通过立法和司法程序使环境道德得到贯彻的积极性。此后,美 国的环境 主义者们不再寄希望于在现存的法律体系内来捍卫大自然的权利,他们转而进行更为直接的变革和抗议 。(参 见纳什: 大自然的权利
15、,杨通进译,梁治平校,青岛出版社, 1999年 9月第 1版,第 217页。) 5江山 .互助与自足 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P2295. 6江山 .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一 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 J.比较法研究 .2000,( 1), 1 一 37. 7高利红 .动物不是物,是什么 J.民商法论丛第 20卷 .香港:金桥文化出版 (香港 )有限公司, 2001, 287 304. 8高利红 .动物不是物,是什么 J.民商法论丛第 20卷 .香港:金桥文化出版 (香港 )有限公司, 2001, 287 304. 138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
16、究会 2006年年会与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物作为 “ 物 ” 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9 *曹明德先生也认为,德国民法典将动物排除在一般物之 外是基于动物保护的需要,并不能因此得出动物被排除在权利客体之外的结论,但是承认非人类存 在物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还是有必要的。 1()也有学者则直 接或间接的表明了对高利红先生的支持。 薛军先生针对德国民法典第 90条的规定也发出 “ 动物不是物,那么是什么 ” 的感慨,认为应当对 传统民法中 “ 物 ” 的概念进行反思,赋予自然物一定程度上的法律主体资格属性。 11著名民法学者徐 国栋教授在谈及其牵头起草的绿色民法典中的 “ 绿色 ” 因素时则指出,之所
17、以在绿色民法典序 编的第 33条中把动物分为畜养的食用动物和非畜养的食用动物,把后者确定为 “ 处于人与物之间的生 灵,享有一定的由动物保护机构代为行使的权利 ” ,并规定 “ 民事主体负有仁慈对待上述两类动物的义 务 ” ,实际上是 要逐渐把后一种动物从客体的范畴内排除,从而达成人与其他动物的和平共处。 12 也有许多学者对于高先生的这种归纳方法和结论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据学者考证,中文语 境中对 “ 动物不是物 ” 的理解与德语语境中对 “ 动物不是物 ” 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在汉语语境中, “ 动物 ” 与 “ 物 ” 明显是属种关系,说 “ 动物不是物 ” 的确存逻辑矛盾,但在德语中,
18、动物为 Tien复数为 Tiere; 物为 Sache,复数为 Sachen, Tier和 Sache在字面上毫无关联,所以,民法典规定 TieresindkeineSachen (动物不是物 ),在语言上容易让人接受。 13而且,从德国民法典的体系上看,总则编第一章规 定 “ 人 ” ,其中第一节规定了 “ 自然人 ” ,第二节规定了 “ 法人 ” ;第二章规定了 “ 物、动物 ” 。这种编排方 式很清晰的划分了主客体的界线。如果立法者真有意承认动物的主体地位,那么也应该在第一章主 体制度中对 “ 动物 ” 加以规定,而不是把 “ 动物 ” 和作为客体的 “ 物 ” 并列放在第二章中规定。
19、14学者们还 引用了德国学者的相关评论来进行反驳。例如,德国著名民法学家科拉 ( Kolher)就曾直言不讳道: “ 德国动物保护法已设有保护动物的规定,民 法此项规定乃 概念美容 。 ” 15德国学者迪特尔 梅迪库 斯 ( DieterMedicus)也认为: “ 虽然动物不再是普通物,但在缺乏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将它们当 作物来看待。否则的话,(人 ) 就不可能对动物享有所有权了! 。有人认为,应将动物当作权利 主体来看待,这种看法是荒谬的。 ” 16因此,学者们得出结论,当代社会在物权法中强调对动物、尤 其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17这可以通过给予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以特殊
20、“ 物格 ” ,并 对人类支配动物的行为加以限制来实现,但要赋予动物以法律主体地位显然是不可能的。 18 著名环境法学者蔡守秋先生是自然物权利理论的拥护者,他在德国民法典规定 “ 动物不是物 ” 的问题上似乎持有与上述观点均不同的立场。他认为: “ 动物就是动物,动物既不是民法中的人,也 不是民法中的物。 ” 19这一回答回避了传统民法中人与物、物权主体与物权客体的严格对应关系,与 蔡先生自己所主张的“ 主客一体化 ” 理论是相一致的。 三、自然物权利何以可能 德国民法典关于 “ 动物不是物 ” 的规定仅仅是为自然物权利理论提供了一个看似并不十分充分 的论据,这一点主张自然物拥有权利的学者是非
21、常清楚的。为了能使自然物权利理论 能够获得更充 分的支持,这些学者们不得不进行更加系统的论证。他们认为,自然物拥有权利的理由是充分的: 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为自然物法律权利的成立提供了道德基础;权利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展为自然物法 律权利的存在提供了历史依据;自然物监护人或代理人制度的设置为自然物法律权利的实现提供了 法律技术支持。 环境伦理学有多个流派,如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等。尽管这些流派在对权利 主体范围的认识上有所区别,但它们却有着共同的实质 :承认各种非人类存在物拥有独立于人类的内 9李萱,江山 .动物如何不是物 J.河南社会 科学 .2003,( 11), 31 3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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