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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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征求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修改意见的函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办理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和流程,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针对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行为,初步制定了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 。现转送你单位,请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请于 2016年 7 月 31 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司,电子材
2、料发送。联系人:刘博,84238937、18610027976附件: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国家林业局计财司2016 年 6 月 14 日2附件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一、事业单位资产使用(一)办理流程1.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价值,下同)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事业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
3、及相关材料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备案,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由事业单位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批,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由事业单位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2.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以外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价值,无账3面价值依据评估价值,下同)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事业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备案,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4、)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由事业单位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由事业单位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3.事业单位短期出租、出借资产在 6 个月以内(含 6个月)的事项,且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300 万元以下的,由事业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备案,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
5、由事业单位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事业单位收到批复文件后,应将其复印件报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二)申报材料1.对外投资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1)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正式申请(备案)文件;4(2)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清单;(3)事业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如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 1-3 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4)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资
6、产价值凭证超过规定保存年限已销毁的,须提供事业单位说明材料,下同)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5)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7)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书;(8)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9)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拟合作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10)其他材料。2.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国家林业
7、局(计财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1)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的正式申请(备案)文件;(2)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3)事业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决议(如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 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 1-3 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4)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5)事业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承租(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
8、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7)其他材料。(三)工作要求1. 事业单位向国家林业局(计财司)申报国有资产使6用事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不因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备案而转移自身的法律责任。事业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将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国有资产处置、使用、评估备案等审核意见 (以下简称审核意见 )反馈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合规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将所有材料退回事业单位,并责令整改。2.事业单位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备案的资产使用事项所提供
9、的材料中,正式申请(备案)文件需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批的材料一式一份;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财政部审批的材料一式二份。事业单位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事业单位公章。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5 年。4.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7二、事业资产处置(一)办理流程1. 事业单位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 50 万元以下的,由事业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
10、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备案,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由事业单位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批,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由事业单位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2.事业单位处置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事项,一次性处置事业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300 万元以下的,由事业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备案,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事业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300 万元以上(含30
11、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由事业单位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批,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事业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由事业单位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3. 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8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发201616 号)相关规定,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
12、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二)申报材料1.报废、报损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1)事业单位报废、报损事项的正式申请(备案)文件;(2)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事业单位同意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会议决议(如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 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 1-3 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4)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5)单位重大仪器设备报
13、废须提供社会中介机构的技9术鉴定证明;(6)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7)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8)其他材料。2.出售、出让、转让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1)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正式申请(备案)文件;(2)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事业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会议决议(如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 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
14、述 1-3 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4)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5)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10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6)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7)其他材料。3.无偿调拨(划转)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1)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划转)事项的正式申请(备案)文件;(2)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事业单位同意无偿调拨(划转)事项的会议决议(如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
15、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 1-3 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4)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5)因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6)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11(7)其他材料。4.对外捐赠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1)事业单位对外捐赠事项的正式申请(备案)文件;(2)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事业单位同意捐赠事项的会
16、议决议(如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 1-3 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4)捐赠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5)事业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6)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7)其他材料。5.资产置换12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1)事业单
17、位资产置换事项的正式申请(备案)文件;(2)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事业单位同意置换事项的会议决议(如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 1-3 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4)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5)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6)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7)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8)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9)其他材料。6.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事业单
18、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13(1)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事项的正式申请(备案)文件;(2)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事业单位同意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事项的会议决议(如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 1-3 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4)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5)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6)已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须提交相关法律文书;(7)其他材料。(三)工作要求1. 事业单位向国家林
19、业局(计财司)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不因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备案而转移自身的法律责任。事业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将审核意见反馈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合规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14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将所有材料退回事业单位,并责令整改。2.事业单位转让或无偿划转直接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按事业资产处置限额审批,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 、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令第
20、19 号) 、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8495 号)等有关法规执行。3.事业单位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备案、审批或审核的资产处置事项材料中,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五份(原件) 。此外,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备案的正式申请文件一式五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批的材料一式一份;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财政部审批的材料一式二份。事业单位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事业单位公章。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
21、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事业资产清查与核实(一)资产清查1.办理流程15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 号)有关规定,事业单位除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外,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国家林业局(计财司)提出申请,经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同意后实施,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其中,根据国家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财资20161 号)有关规定执行。2.申报材料事业单位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1)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正式申请文件,包括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
22、作基准日等内容;(2)事业单位同意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会议决议(如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3)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办事机构基本情况、工作组织方式、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等;(4)其他材料。事业单位申请资产清查结果确认,应提交如下材料:(1)事业单位确认资产清查结果的正式申请(备案)文件;(2)事业单位同意资产清查结果的会议决议(如院长16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3)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包括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4)数据报表,按规定格式和软件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5)证明材料,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
23、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凭证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认定等。(6)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
24、报告;(7)其他材料。3.工作要求(1)事业单位向国家林业局(计财司)申报资产清查17事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事业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将审核意见反馈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合规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将所有材料退回事业单位,并责令整改。(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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