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年鉴》编辑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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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2甘肃水利年鉴编辑规范行文行文规规范范为了保证甘肃水利年鉴行文的统一性、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年鉴体例要求,制定甘肃水利年鉴行文规范。一、文体语言第一条第一条 一律使用记述体、语体文。第二条第二条 文风严谨朴实,内容言简意赅。避免大话、空话、套话及色彩语言修饰。在使用判断词和定语时,应仔细斟酌,注意分寸。第三条第三条 不使用含混不清或易出现歧义的词语。如“上级指示”、 “由于种种原因”、 “有人认为”等。第四条第四条 准确使用专业术语。二、书写规范第五条第五条 文稿一律用计算机打印,校对无误,并同时提供电子文稿。第六条第六条 全部文稿按顺序标明页码,首尾完整,页首写总页
2、数,页尾写一“完”字,以避免稿件丢失或顺序混乱。第七条第七条 一律使用简化字,以国务院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的简化字总表、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不得使用已停用的第二批简化字或其它2不规范的字。如“仃止”、 “予备”、 “年令”等。第八条第八条 条目的标题顶格书写并加鱼尾号,如“农田水利、重点工程”等,条题后空一格书写正文,条目与条目之间不空行。各段落书写开头空两格。第九条第九条 条目下的层次尽量不要使用序码,可用分段表述。必须使用分层序码时,第一层用 1、2、3;第二层用(1)、(2)、(3)。第十条第十条 各条目自成一体,条目之间互不衔接,一律另行起行。三、名称
3、用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一律使用第三人称书写,不用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使用省、市(州)、县(市、区)名称时,要写明全称。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规范使用专业名词和专有名称,不随意编写或简称地名、人名和机构名称。需要使用简称时,应加以注明,如: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以下简称“厅水保局”)。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涉及人名时一般应直书其姓名,不带“同志”、 “先生”等称呼。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凡外国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四、时间表述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年份要书以全数。如“2014 年”,不能简写成“14年”,也不能写成“14”。不使用时间代名词,如“
4、今年”、 “去年”等,3应写明具体时间。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世纪、年、月、日均以阿拉伯数字书写。如公元20 世纪、20 世纪 90 年代、2008 年 12 月 1 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星期几一律使用汉字,如星期一。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用准确月、日表示当年的事,可以省去年份的书写,例如 2010 年 11 月 2 日,写 11 月 2 日即可,记述跨年度的事时,需加年份。五、数字书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表示数量时,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如 5 个市、3 个县、15 个镇、400 人、60 岁、100 米、200 平方米、300 平方公里、600 立方米、500 升、800 公顷、1000 公斤等。第
5、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分数、百分比,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增长 6 倍,不能写成增长六倍;只占 9 成,不能写成只占九成(在图表中不得使用成数,要用百分比表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表示数值范围,应统一使用短杠号“”,如 1 020、26 米、250 万元300 万元、-368。不能写成 1020、250 万元300 万元、-368。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电报、电话、门牌号码、书刊页数、车次以及行政区划数字、各种产品、产量的统计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引用文献、法规时,引文内数字按照原文书写,不做改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4 位和 4 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之间不用空格
6、。万位数以上的阿拉伯数字可写成“万”或“亿”为单位,用小数点表示,如“7628000 元”可写成“76280 万元”。小数点后一般保留两4位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以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等,其中所用数字均用汉字表示,如“十一五”规划、 “九三学社”、 “三讲”教育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倍”只用于“增长、提高、扩大”等,不用于“减少、降低、缩小”等。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量词用“户”表示。六、计量单位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运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一律采用国际单位制。土地、耕地、林地单位面积的量词,一律使用“
7、平方公里”、 “公顷”、“平方米”等;长度单位,一律使用“千米”、 “米”、 “厘米”等;重量单位,一律使用“吨”、 “千克”、 “克”等;容量单位,一律使用“立方米”等;电能单位一律使用“千瓦时”,等等。杜绝使用“立升”、 “加仑”、 “度”等非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计量单位用中文书写,如“克”、 “米”、 “平方米”,不写成“g”、 “M”、 “M2”。七、图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凡入鉴插图,需提供画面清晰、反差适度的原始照片,并作文字注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凡绘有地图的稿件(包括地形、交通、物产、资源图等),应使用省测绘局的底图绘制,并经省测绘局审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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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 年鉴 编辑 编纂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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