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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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沅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镇沅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2015【2015 年年】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维护购机者和守法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有效。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简称经销商)是指在镇沅县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的农机营销企业。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镇沅县范围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营销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经销商按农业部关于进一
2、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要求,登陆“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建立农机经销商信息库。第五条第五条 农机生产企业登陆“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从农机经销商信息库中自主推荐购机补贴经销商。并对其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附表 1),进行授权。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对所确定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及销售行为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要及时书面告知云南省农业厅。第六条第六条 云南省农业厅将由各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授权的经销商进行汇总后,在“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第七条第七条 经销商必须
3、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建立经销产品公示栏(附表 2),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基本配置、销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第八条第八条 经销商要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做好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应记录销售的农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机具编号、购机者、联系电话等信息,销售记录(附表3)保存 3 年以上。第九条第九条 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机具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
4、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建立维修记录制度,必须记录维修的农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购机者、联系电话,机具情况和维修情况,维修记录(附表 4)保存 3 年以上。第十条第十条 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经营情况,发现经销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经销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诚信服务,并自觉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严重警告,并暂停办理购机补贴手续,责令限期整改,并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备案。(一)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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