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河南省2014-2015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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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表附表 1 1 河南省河南省 2014-20152014-2015 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考核考核 指标指标序序 号号考核要点考核要点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分 值值评分标准评分标准1大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率5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未达到 100%的, 扣 5 分。验收 合格率 (10 分)2小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率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2103 号)、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 意见和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豫水建 【201
2、3】14 号),2015 年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 98%以上。5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未达到 98%的,扣 5 分。3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水利 厅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和文件 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或转发 文件按照水利厅转发的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 责任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 任的通知(豫水建【2015】21 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 应结合本地实际,划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定质量 与安全监督的具体办法。51.未划分省辖市和县级水利工程建
3、设质量与安全监督 管理责任的,扣 3 分。 2.未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具体办法的,扣 2 分。4建立健全市县水利建设质量 规章制度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省辖市、省 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应结合地方实际特点,建立健全地方水利建设质 量规章制度。5未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质量规章制度的,扣 5 分。5制定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 促进水利建设质量发展实施 方案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 求,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 筹协调,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认 真组织实施。
4、51.未制定实施方案的,扣 5 分。 2.实施方案可操作性不强的,扣 2 分。 3.实施方案目标责任不明确的,扣 1 分。质量法 治建设 (20 分)6建立市县水利建设质量工作 考核制度按照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水利(水务)局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地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制度, 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51.未建立考核制度的,扣 5 分。 2.建立的考核制度内容不完善的,扣 3 分。 3.建立了考核制度而未进行考核的,扣 1 分。质量监 督管理 (30 分)质量监7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设置按照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
5、建 【2014】8 号)和深化水利改革的有关要求,应加强省辖市、省直管县水利工 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县级行政区设立水利工 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工程规模和重要程度划分水利工程质量 与安全监督事权,严格落实市、县级质量与安全责任制。 按照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和省水利 厅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省辖市、省直 管县(市)水利(水务)局要加强政府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质 量监督机构应尽可能设为专职队伍,落实质量监督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 工具和监督设备,使监督机构数量、专业、人员规模应与大规模水利建设 规模相适
6、应。 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各地要10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部未设置 质量监督机构的扣 10 分。 设置的县(市、区)级质量监督机构数量与同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数量比例小于 50%的,扣 6 分;大于 50%但小 于 70%的,扣 4 分;大于 70%但小于 90%的,扣 2 分。考核考核 指标指标序序 号号考核要点考核要点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分 值值评分标准评分标准8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配备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大力推进县级质量与安全监 督机构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督经费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101.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7、)质量监督机构未配备专职质 量监督人员的,扣 5 分。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数量、 专业明显不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扣 3 分。 3.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监督机构未配备专职质 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的,扣 1 分。9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 号),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收取水 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51.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经费 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扣 3 分。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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