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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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大力推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省重点高校建设计划”和“省一流学科”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牢固树立人才优先发展和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创新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特事特办”“一人一议”快速审批机制,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来学校工作,全力提高高层次人才队伍的规模、质量与水平。第三条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 引进类别与
2、方式引进类别与方式第四条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分为六个类别:A A 类: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带头人或与此相当学术造诣的海内外高层次顶尖人才。B B 类:类: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科技三大奖获得者(排名第一)或与此相当学术造诣的海内外专家学者。C C 类:类: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2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973 计划青年科学家、百千万人
3、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或与此相当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D D 类:类: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浙江省“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入选者、浙江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等高层次人才,以及符合学校“运河特聘教授”岗位聘任要求的知名学者。E E 类:类:学术带头人或学科急需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研究员)等。F F 类:类:校聘教授(研究员)、校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和海内外优秀博士和博士后等。第五条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应紧密结合学科建设的需要,可采取“全职引进”和“柔性引智”等方式。第三章第三章 人才待遇人才待遇第六条第六条 “全职引进”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一)学校为“全职引进”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
4、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二)学校根据“全职引进”高层次引进人才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岗位绩效工资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为其发放岗位绩效津贴。(三) “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参与用人单位(部门)的年终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享受相应的年终绩效考核奖励津贴。(四)学校根据聘用合同为“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应的3特殊津贴、平台建设经费与科研启动经费等,并按照引进类别提供人才专用房或相应的购房安置费,具体发放标准与发放方式参照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待遇表 (见附件)执行。(五) “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
5、享受科研成果奖励及其他有关待遇。第七条第七条“柔性引智”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一)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一般给予1.5-5万元/月的基本工作津贴,完成基本目标任务后,可对其超额完成的任务指标约定奖励方法及奖励标准。具体标准根据承担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协商确定。(二)在引进的首个聘期,可根据引进人才所承担的目标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提供科研启动费及平台建设经费:理工类经费总额50万元,人文社科类经费总额20万元。(三)柔性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期间,学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其解决住房问题。第八条第八条 其他海内外杰出人才、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根据其实际情况与学校协商确定其引进待遇。第九条第九条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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