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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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征求意见见稿)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经营邮政通信业务,是指邮政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提供邮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服务的,并通过邮政通信基础设施完成寄递的行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条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除法律另有
2、规定外,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审审批条件批条件第五条第五条 申请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邮件处理场所和退回邮件保2管场地,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设备配备,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发布的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的要求;(四)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服务能力,与当地邮政企业存在协议关系,能够提供服务承诺、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退回邮件处理、服务赔偿、投诉受理等服务;(五)有健全的
3、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邮政通信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六)具备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严格的保密管理规定、保密纪律、保密责任制度等,定期开展保密工作检查;(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第六条 邮政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以自身名义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第七条第七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第三章第三章 审审批程序批程序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国务院邮3政管理部门
4、提出申请。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经营邮政通信业务许可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三)场地使用证明以及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四)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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