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执法随机抽查工作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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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2财政执法随机抽查工作 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558 号)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财政部令第 69 号)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 3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财政局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第三条 光明区财政局依法对光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会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等事
2、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第四条 财政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第五条 财政管理科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负责组织随机2抽查工作。第六条 财政管理科负责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第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第八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审批程序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九条 财政
3、管理科依据本单位行政检查事项权责清单,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执法抽查事项,制定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局分管领导批准。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财政管理科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第十二条 会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等财政监督检查3事项的抽查主体为财政管理科。第十三条 财政管理科按照业务工作特点负责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光明区双随机行政执法监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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