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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二 计算规则一、建筑面一、建筑面积计积计算算按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2005)的规定执行。二、容二、容积积率率计计算算1地块净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被地形部分掩埋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临城市道路布置的建筑,其底层临街面可由城市道路方向直接进入,其余面全部或部分埋入室外地面以下,按照一定的折算比例 K(该层露出室外地面的外墙面表面积与其外墙面总表面积之比)核定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具体为:当 K0.7 时,按照 A=KA 折算核定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A折算核定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A被掩埋层的建筑面积);当 K0.7
2、 时,被掩埋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2)其它情况,核定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如下:当 K0.4 时,被掩埋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 0.4K0.7 时,被掩埋层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当 K0.7 时,被掩埋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其中,住宅建筑被掩埋层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面标高(室外地面标高有高差的,从最低点起算)不超过 1.2 米的,被掩埋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3)被地形部分掩埋的建筑,为停车库、设备用房时,被掩埋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2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3.8 米且小于、等于 4.9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算
3、;标准层层高大于 4.9 米且小于、等于 5.6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但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3办公建筑、写字楼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4.8 米且小于、等于 5.7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 5.7 米且小于、等于 7.2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但门厅、大厅、中庭、会议室、内廊、采光厅等除外。4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5.1 米且小于、等于 6.0
4、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 6.0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但门厅、大厅、中庭、内廊、采光厅及单一空间达到 1500 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用房除外。5工业建筑建筑物层高超过 8 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6住宅建筑的阳台进深小于等于 2.4 米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进深大于 2.4米的,超出 2.4 米的部分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三、建筑高度三、
5、建筑高度计计算算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地界距离和后退城市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一)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2坡屋面建筑:当屋面坡度大于、等于 45时,从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当屋面坡度大于 30、小于 45时,从室外地面算至其坡屋面中部;当屋面坡度小于、等于 30时,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二)突出建筑屋面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等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的 1/4 时,不计入建筑高度。四、建筑四、建筑间间距与后退距离距与后退距离计计算算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一般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各类规划控制线之间的最小距离。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所在建筑外墙长度的 1/2 时,在计算建筑间距时,以阳台外缘算起。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 3.5 米长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 1 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 1/4 者,其最小间距可不计凸出部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