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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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09723 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部属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部属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
2、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章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要求国有资产处置要求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七条 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国有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通用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为 6 年;车辆使用年限为 10 年;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为 15 年。其他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原则上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执行(详见附表 1)。第八条
3、国有资产出售、出让和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目前仅限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 4 家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三章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第九条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 800 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部进行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第十条 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国有资产在部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无偿调拨(划转),按 800 万元的规定限
4、额审批。(二)对跨部门、跨级次(中央单位与地方单位)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事项,一律报财政部审批。第十一条 各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属部审批权限范围以上的,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二份。对在部审批权限范围以内的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处置事项,部于每年 3 月、6 月、9 月和 11 月集中进行审核批复。其他的资产处置事项不受审批时间限制。第四章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如下: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部审批(审批限额以上的由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单位组织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部(或财政部)备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收
5、入上缴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处置结果报部备案。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获得批准之后,对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等需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部属单位的评估结果报财政部备案,部属单位的下属各级单位评估结果报部备案。第十四条 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需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申请;(二)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五条 资产进行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等处置时,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 90%时,出让方需与产权交易机构商
6、讨确认交易价格,并按审批权限报部门或财政部重新确认后,再进行交易。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结果应报部备案(一)对批准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各单位应在收到批复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所批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并将处置结果报部备案。(二)国有资产处置结果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1、处置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对未处置资产说明原因);2、处置国有资产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第十七条 各单位收到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后,应将批复复印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并接受财政专员办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有关资产处置备案文件是财政部安排部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各单位应
7、当依据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进行账务处理。第五章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取得收入后 2 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第二十一条 应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
8、:(一)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二)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 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的剩余部分;(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四)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在出售、出让、转让后收入形式转变为现金的,在扣除投资收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以下方式上缴:(一)已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部属单位,处置收入直接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未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部属单位,按下列不同情况进行上缴:1
9、、没有下属预算单位的二级预算单位,处置收入直接缴入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2、有下属预算单位的二级预算单位,处置收入直接缴入财政部为其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3、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直接缴入其主管的二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第六章第六章 单位内部审批单位内部审批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后,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流程如下:(一)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请;(二)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拟处置资产的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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