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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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附件 1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下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三条第三条 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认定;(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认定;(三)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
2、何种处罚;(五)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第四条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五条第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避免出现以下行为:(一)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二)处罚动机不良,目的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假公济私,打击报复;(三)相同情况,不同处罚,不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并不能说明理由;(四)行政处罚违背社会公认的常理、道德、习惯;(五)作出行政处罚时受个人非理智的情绪所左右,宽严失度;(六)未查清违法
3、事实、情节或认定事实、情节有误。第六条第六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财政违法行为可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第七条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八条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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