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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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6 页【法规标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人保部令第 16 号 【颁布时间】2011-9-6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67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6 号部 长 尹蔚民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
2、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 、外国专家证 、 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第 2 页 共 6 页人员。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3、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
4、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 3 页 共 6 页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第七条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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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 标题 中国 境内 就业 外国人 参加 社会保险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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