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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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 州 市 余 杭 区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余杭支行余财采20151 号关于印发余杭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信用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各有关单位,区内各银行: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制定了余杭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余杭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余杭支行2015 年 2 月 2 日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5 年 2 月 2 日印发附件:余杭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
2、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应当坚持“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风险可控,互惠共赢”的原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第三条 凡已在余杭区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并取得余杭区政府采购合同的
3、区内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均可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相关规定。第四条 开展本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银行,应当为余杭区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且已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 供应商申请信用融资时,除法定代表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信用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第六条对诚信好的供应商,各银行机构应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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