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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南 南京 京市 市浦 浦口 口区 区人 人民 民政 政府 府文 文件 件浦政发2019128 号关于印发浦口区工业用地先租后让 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浦口区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2019 年 8 月 14 日- 2 -浦口区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效降低企业前期用地成本,切实提高工业用地使用效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园区平台申请选择“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于本方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先租后让,是指在
2、工业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投入产出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经评估考核达到约定的投入产出等条件后,可以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未达到约定条件的,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第四条 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建造永久建(构)筑物。第五条 “先租后让”的土地,在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城市规划许可、建设许可、贷款抵押(转让)等手续时,土地租赁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用。第六条 “先租后让”的土地,前 5 年租金一次性缴纳,租金不低于法定最高年期出让地价的 10%。租赁期间可按租金缴纳对应年期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七条
3、“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经园区审核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件后,可向区规划资源分局提出出让用地申请。出让价格为出租时点时设定的出让年期土地出让- 3 -金总额(不得低于所在区域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扣除已缴纳租金(租金视作先期缴纳出让金)后的差价;出让期限为先租后让总年期减去实际租赁期后的剩余年期,并变更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第二章 供应程序第八条 项目通过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规划资源分局会同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建设局、房产局及相关园区拟定供地方案,明确供应方式、面积、规划条件、建设要求、租赁转出让条件、土地使用年期、租金和其他条件。第九条 供地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规划资源分局实施,编
4、制先租后让挂牌文件,发布出让公告。竞买保证金按 5 年租期起价的 20%缴纳。第十条 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区规划资源分局(出租人)签订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赁合同,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租金。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土地使用者(承租人)交付土地。第十一条 承租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及租金缴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区规划资源分局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合法使用土地的凭证。第十二条 承租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不动产权证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项目建设手续。第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土地达到合同
5、约定转为- 4 -出让土地的条件,经出租人同意,对原承租人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第三章 履约监管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后 60 日内一次性支付租金。土地租金由区规划资源分局代征后全额上交财政。收取的土地租金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等支出。第十五条 承租人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或者未付足租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向出租方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出租方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第十六条 土地成交后,出租人在与土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6、前,须签订以园区为甲方、用地单位为乙方的项目建设投资协议作为出让合同附件。协议要将租赁期限内的土地使用、亩均投资、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指标,以及用地单位未达到投入产出标准应退出用地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明确约定。第十七条 对“先租后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租赁期限届满转出让的审核综合考核制度。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前 6 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协议出让申请,产业项目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就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第十八条 产业项目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承租人用地项目建设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承租人申请后 4 个- 5 -月内,向区规划资源分局出具同意承租人申请的书面意
7、见。承租人在出具书面意见后 1 个月内,向区规划资源分局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第十九条 承租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竣工或达到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的,可提前 30 日向出租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租人同意,相关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延期整改后考核仍然达不到约定条件的,按照约定追究企业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对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运营或未达到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条件,未通过综合考核的工业用地,启动退出机制,退出方式参照浦口区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违反相关规定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有权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作为土地供应方式创新,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规定,不得擅自调整租金标准或减免租金。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解释,在施行过程中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为准。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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