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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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检查督促持证人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第四条第四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形式第五条第五条 监督管
2、理主要采取年审、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方式进行。第六条第六条 年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年审制度,持证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年审材料。年审内容主要包括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技术文件、生产条件及其变化情况等。第七条第七条 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引发或涉嫌引发事故的产品进行的2监督检查;因产品或持证人被投诉进行的监督检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求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实施第八条第八条 持证人应自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的第二年度起,每年 46 月份提交年审材料。安标国家中心对年审
3、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持证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第九条第九条 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可通过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监督检验等方式实施。技术文件监督审查,主要审查产品生产依据的技术文件是否与通过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一致。 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主要审核持证人的生产条件是否满足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要求。产品监督检验,主要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条第十条 安标国家中心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安标国家中心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做出结论,并及时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持证人拒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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