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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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津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指南一、文件依据: 重重庆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江津区最江津区最低生活保障低生活保障实实施施细则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江津府江津府发发 2017 19号号二、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持有重庆市户口的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四个方面同时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三、江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546元/人.月,农村低保 410元/人.月,按差额补缺方式进行救助。重点救助标准:残疾人员每人每月40元;一至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和7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元,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00元,此五类对象不交叉
2、重复享受,但属残疾人可同时享受残疾人员分类重点救助。四、申请地点及办理时限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在任一成员的户籍地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群众评议和公示期限)。如有疑问或有异议需要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五、申请人应提供的申请材料2(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三)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含申请对象赡养、抚
3、养、扶养义务关系人);(四)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六、不予纳入保障的情形(一)家庭共同生活人员月人均收入高于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家庭财产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2.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3.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
4、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5.其他情形。(三)家庭消费支出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32. 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人均月支出分别超过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4.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5.其他情形。七、保障对象的管理A类家庭:纳入保障人员全部为重点救助对象的家庭,每年复核一次。B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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