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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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肇庆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室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我市公职律师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资质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市内各级党政机关、各级人大、政协和市内各人民团体,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不包括公职律师事务所占编的专职公职律师。 第三条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指导。律师协会负责与公职律师法律业务相关的交流、律师权益
2、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第二章 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和审核第四条第四条 申领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三)担任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或者在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四)品行良好;(五)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其公职律师证书的颁发按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
3、1630 号)第(二十六)项规定执行。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服务中介活动,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原公职律师证书被所在单位收缴并被省司法厅注销的。第七条第七条 申领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职律师证书呈报表、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
4、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单位在职公职人员;2.申请人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或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3.本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五)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经本单位同意后,报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初审,再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报省司法厅核准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第三章 公职律师证书补换发第九条第九条 公职律师因公职律师证书破损遗失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
5、材料,申请补发或者换发:(一)公职律师证书补换发申请表;(二)公职律师证书破损的提交破损的公职律师证书,公职律师证书遗失的提交遗失证明;(三)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遗失证明指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被盗被抢遗失适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被盗被抢以外的原因遗失适用)。第四章 公职律师证书收回与注销第十条第十条 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收回其公职律师证书,并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一)本人不愿再担任公职律师而申请注销的;(二)不再具备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三)在申请过程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法定条件、程序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四)有其他不宜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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