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隐患自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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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隐患自查标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隐患自查标准级目级目 录录级目录级目录级目录级目录 级目录级目录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参考依据营业执照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资料。营业执 照只能在有效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20 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8 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国 家有关技术规定,并在有效期内从事开采活动。否则不准生产。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
2、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需提交安全现状评 价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20 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2 条采矿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取得采矿证。要按许可证的开采方式和规模组织 开采,并在有效期内从事开采活动。否则不准生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20 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8 条安全标准化证书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 6 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 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金属、非
3、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 分办法主要负责人、管 理人员及安全管 理人员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20 条基础管 理资质证照各类特种作业人 员的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23 条;特种作业人员安
4、全技 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爆破作业单位许 可证作业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6 号)第 33 条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及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矿山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19 条单位主要负责人 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
5、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17 条、49 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分管负责人、安 全员及各部门、 各岗位职责(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责任;(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 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四)班组和班组长的责任;(五)具体岗位和从业 人员的责任。 各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17 条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三)安全
6、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八)劳 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九)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特种作业 人员管理制度;(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二)职业危害防 治制度;(十三)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20 条三同时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危害评价。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7、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 资,应纳入工程概算。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9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 管理人员教育培 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8、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 6 条、第 9 条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培训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 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 安排上岗作业。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 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 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
9、时。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厂 (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 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 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 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
10、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 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章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培 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第 30 号令 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生产经营
11、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 3 号令第 24 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 备和管理记录档 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 24 条安全生产管理档 案安全生产奖惩记 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 时修订完善设备设施维修保 养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 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
12、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 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事故管理记录档 案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 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 己有或拒绝归档。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 监总办2008202 号第 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承租单位、承 包单位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
13、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 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第 40、41 条工伤保险缴费记 录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
14、条例第 10 条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行业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 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风险分析情况 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实际和风险分析情况;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 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
15、、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 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急预案内容与相 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以 及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 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 号)执行),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 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
16、应急救援组织机 构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 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应急救援物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 应当适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 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卫生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 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 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
17、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 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 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 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 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 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 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
18、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 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19 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规定第 34 条安全生产资金保 障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 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 理办法第 31 条安全生产资金使 用情况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 生产条件的项目:(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 理,
19、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 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 条例第 42 条;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32 条安全生产资金保 障图纸要求露天矿山应备有必要的图纸,图纸种类要合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4.15 条、开采技术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不 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5.1
20、.2 条;现场管 理金属非金属矿山 安全生产基本条 件开采条件和工艺 穿爆作业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有严格的管理、领用和清退登 记制度。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矿山企业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设计,允 许采用标准技术设计。采用反铲挖掘机铲装的采掘带,应采用倾斜炮孔。穿爆参数:炮孔直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炮孔倾角、孔距、排距、炮孔深度、炮孔超深、炮孔填塞长度、单孔装药量、一次爆破最大单 段炸药量、一次爆破总炸药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或爆破说明书规定要求。自行爆破作业的矿 山企业,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委托专业爆破单位进行爆破的矿山企业
21、, 双方应签订爆破工程施工合同,应特别明确双方工作职责、双方安全责任。双方应共同实施清 场和爆破警戒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第 40、41 条;GB6722-2003爆破安 全规程4.5.3。GB6722- 2003爆破安全规程 4.3.2.2; 设计文件或爆破说明书。铲装作业应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应定期对铲装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 运行。安委办201017 号;GB16423- 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全规程 4.7。运输作业应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汽车运输道路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矿区 运输道路参数:路面宽度、路基宽度、线路纵坡
22、度、回转曲线段纵坡度,最小回转曲线半径、 缓和段长度等,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道路临山坡侧应设置车档,车档高度应不小于车辆最大 轮胎直径的 2/5。汽车加油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应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点加油。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 车斗内站人。运输道路在冰雪或多雨季节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应不小 于 40 米;拖挂其他车辆或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运输车辆在松软或 泥泞的道路上行走,应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时应采取防滑措施。汽车运输在遇到雾天 或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黄灯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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