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患自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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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患自查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患自查标准 级级 目目 录录级目级目 录录级目级目 录录 级目级目 录录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参考依据营业执 照企业应依法依规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591 号)第六条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 41 号)第三条非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三条资质证 照危险化 学品安 全生产 许可证国家对非药品类
2、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 41 号)第三条非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三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基 础 管 理保险工伤社 会保险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风 险抵押 金 安全生 产责任 保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
3、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二十三条管理机 构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二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4、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单位主 要负责 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 产责任 制 部门、 岗位职 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 人的安全生产责任;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4.
5、其他各岗位及从业 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并保障有效落实。至少 包括:1.安全生产职责;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生产费用; 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7.安全培训教育;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 10.风险评价;11.隐患治理;12.重大危险源管理;13.变更管理; 14.事故管理;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消 防管理;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9
6、.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 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 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3.3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 监总局令第 41 号)第十四条岗位安 全操作 规程安 全生产 规章制 度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3.检维修管理;24.生产设 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5.承包商管理;26.
7、供应商管理;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 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30.应急救援管理;31.安全检查管理;32.自评;33.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 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3.3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 监总局令第 41 号)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重大危 险源管 理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8、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重点监 管 危险化 学品管 理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 参数的实时监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 号)安全管 理制度易制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1.管理人员职责;2.建立销售台帐、登记购货方品种、数量、去向及大致用途。非药品类易
9、制毒化学品生产、经化学品 管理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 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591 号)第二十三条、第 四十一条 剧毒化 学品、 易制爆 危险化 学品管 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
10、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 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591 号)第二十三条、第 四十一条建设项 目“三 同时” 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5 号)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 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3.3 条考
11、核、 激励和 约束机 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惩处违章、违纪行为。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企业安 全生产 费用的 提取、 使用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 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2、1 亿元至 10 亿元的 部分,按照 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 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 第八条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 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 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
13、雷、 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 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 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1.5 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
14、012 16 号)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 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 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591 号)第四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 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 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
15、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 安监总局令第 44 号)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主要 负责 人和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员危险物品的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 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16、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二章 安全培 训教育 管理特种 作业 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0 号)第五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 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安全培训机构应
17、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 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 安监总局令第 44 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从业 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章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18、。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 于 1 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 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 2 次班组安全活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 5.4.6 条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 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 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
19、规范(AQ30132008)第 5.3.1 条应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 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2 条风险评 价与隐 患控制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 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企业应根据风险 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
20、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 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 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 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2.2、5.2.3、5.2.6 条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
21、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 制。 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 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 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l6 号) 第八条、第十条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 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 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
2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 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 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 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2.4 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毁灭证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
23、有效措 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 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事故管 理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 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 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 5.9.3 条变更管 理企业应严格执
24、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 专人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 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 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 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 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 5.6.5 条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应满足: 1.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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