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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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附件 2集美区科技集美区科技计计划划项项目管理目管理办办法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区科技局立项,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化及相关的活动。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及科技成果转化,营造科技产业化环境,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
2、产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与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强我区经济实力。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科技局主管的各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区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在项目的立项、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事务性工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提供服务,并接受区科技局的指导、监督。有关受托机构向区科技局负责。第五条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第六条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 3 -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
3、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等。第七条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项目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咨询专家的回避。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且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三)受托机构的回避。受托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或监理等任务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行政公开制度。除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要求外,应面向社会公布各类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
4、会公布确定的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应逐步实行信息化,以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干扰因素,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九条第九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受理、专家评审(估)、实地调研、行政审定、公示和签订合同等程序。第十条第十条 区科技局根据区科技工作的重点及经济发展需要,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 项目责任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 4 -学术地位、技术优势、产业经验。(二)承担单位须是注册及税收缴纳地
5、在集美的企事业单位,企业须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且上年度纳税额大于 200 万元(个别有突出创新能力的企业,可以个案研究)。(三)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产业发展或成果转化资金保障等工作基础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五)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对已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未能按时完成、或项目实施信誉低的项目责任人和实施(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所填报的申请项
6、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主观故意虚假瞒报信息的,根据情况取消其 3 至5 年申报申请资格并记入信用评估记录。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区科技局主要对项目进行调研核查,并对项目的必要性、项目组的承担能力、项目承担单位情况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审查;行业专家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审;经济专家主要对承担项目单位的经济状况及承担能力、项目预算合理性及其项目效益性进行评审。项目初步审查后,由区科技局组织行业技术专家、经济管理专家进行- 5 -立项评审。评审专家应从专家库
7、中遴选,由三至七人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对评审项目集中讨论,得出综合评审意见。对个别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作为附件加以说明。区科技局拟定项目安排初步方案后,与区财政局会审。区财政局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会同区科技局拟定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安排方案,提交区政府审批。区科技计划项目确定下达之前公示 7 天。各批次科技计划文件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确认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由责任人及承担单位与区科技局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按合同约定履行。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二年,不超过三年。第十六条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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