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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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章程(送审稿)(送审稿)序序 言言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是上海唯一培养应用型公安人才的全日制公安高等院校。学校始建于 1949 年 6 月,前身是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同时成立的上海市警务学校,1955 年更名为上海市公安学校,1983 年改建为上海公安专科学校,1992 年易名为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1996 年与上海市第一、第二人民警察学校实行“三校合并”。建校以来,学校为上海和全国培养了一大批优秀警务人才,成为“警察的摇篮、警官的熔炉”。2010 年 6 月,学校被教育部、财政部评审为全国公安院校中唯一一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面向上海现代化
2、国际大都市公安工作发展需要,学校致力于全面建设应用技术型、特色性的公安高等院校,贯彻依法治校,坚持政治建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综合办学水平,努力增强对上海公安事业发展的服务力、支撑力和贡献力。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安2院校办学特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简称“上海公专”,英文名称为“Shanghai Police College”,英文缩写为“SPC”。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崇景路
3、 100 号,设有浦东、莘庄两个校区,其中浦东校区是主校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崇景路 100 号;莘庄校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沁春路 179 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性质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依法自主办学,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为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公安局,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上海市公安局履行举办方对学校的领导、管理、指导、监督、保障等权利和义务。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执行本章程,履行对举办者负责的义务。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
4、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秉持“面向实战、讲求实用、追求实效”的办学理念,以服务公安需要为办学宗旨,努力建设“亚洲一流、世界先进”的警察院校。第八条第八条 学校主要承担公安系统专业人才培养、理论与应3用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发展等办学任务,为上海公安工作和平安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智力支持和精神引领,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第九条第九条 学校实施多种教育形式,主要开展公安相关专业的第二专科教育和第二本科教育,同时承担在职民警教育培训,以及受公安部和市公安局等委托为境内外警方举办各类培训等任务。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和培养,并根据公
5、安工作发展需求与办学条件,适度调整办学规模。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校训是“托起公安工作明天”,校庆日为 6 月2 日,校徽图案为: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主要职责是:(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4党组织的工作部署,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干部的选拔、任免、管理、培训、考核,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6、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七)领导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员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理论、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九)确保以人才培养和民警培训为中心的各项办学任务的完成;(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
7、干部任免5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决策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上海市公安局局长担任,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
8、作人员;(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公安文化传承创新,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校长授权,常务副校长日常可代行校长职责,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召集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部署落实学校党委会6有关决议,研究处理学员育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工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和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须经校长
9、办公会议审议并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上海市公安局党委批准。学校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各项工作开展设计、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保障等;系部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主体,主要职责是实施各项学员育管、教学培训和科研任务,强化内部管理和师资建设等;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保障管理的科学化。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校和各部门根据办学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办学任务,加强运行管理。学校根据上海教育改革和公安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发展规划,各部门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具体发展规划。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强化纪检监察工作,依托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纪律监察委员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形式,健全各项民
10、主管理和救济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和学员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教职员工和学员合法权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各专业分委员会一般为不低于 9 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中校内人员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校外行业专家、教育专家7和其他领域专家人数配比要相对均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对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相关发展规划、专项方案、评价标准、重要工作等予以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指导;(二)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专业人才引进与发展中相
11、关学术建设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议、咨询和指导;(三)审议学校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校有关学风、教风及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审定专业分委员会章程,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委员会工作;(五)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的决策、评审、指导和咨询工作。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部门自下而上推选产生,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2 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因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
12、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校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术8评价标准和规则,按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主任由常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官教师代表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下设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组、思想道德考察组、教育教学业绩考核组。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按规定行使职权,其代表产生由各部门推选产生,实行任期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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