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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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上海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推进任职资格考试的制度化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统一规范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上海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考试”)是评价保险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政策
2、、技术和能力的制度安排。考试成绩作为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第三条第三条 任职资格考试遵循简政优化、集中统一、考审分离、依法规范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任职资格考试采用全国统一的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系统,全国范围组织方式统一、内容标准一致、考试成绩互认。参加任职资格考试的对象为各保险分支机构申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航运保险运营中心高级管理人员和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考试参照执行。第二章第二章 考试人员范围考试人员范围第五条第五条 按照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凡核必考”的要求,拟任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任职
3、资格核准前均应通过任职资格考试。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性质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按照机构层级分为省级分公司高管,中心支(分)公司高管和支公司、营业部高管 3 级。其中,省级分公司、中心(分)公司高管按照职务可分为正职(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和副职(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两类。航运保险运营中心高级管理人员、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根据其拟任职务的实际层级进行考试。第六条第六条 根据备案管理改革精神,上海市保险机构支公司、营业部(仅指支公司以下级别营业部)层级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备案管理,无须审批,实行免试。上海市保险机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管理适用报告制,且营销服务部在机构层级上属于
4、营业部以下层级,根据简政放权的精神,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实行免试。第七条第七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转任同类同级保险分支机构的同类岗位,无须重新考试。第八条第八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无须重新考试,但中国银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九条第九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航运保险运营中心高级管理人员和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转任同类保险分支机构的同类岗位,无须重新考试。第三章第三章 考试内容和试卷类型考试内容和试卷类型第十条第十条 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知识、专业知识和岗位要求知识等 3 部分,具体参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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