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因公出访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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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因公出 访及经费管理办法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 则则第第一一条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出访及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3516 号)、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4】4 号)、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 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的通知(厅字201617 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第二二条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因公出国(境)访问人员。第第三三条条 各单位因公出访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
2、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出访规模,规范因公出访经费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因公出访进行年度计划管理和分类管理,务实安排出访计划。未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原则上年度内不安排因公出访任务。第二章第二章严严格把控因公出格把控因公出访访第五条第五条 出访任务应围绕学校发展实际需要安排申报审批,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和考察性出访,不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出国培训,不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2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一般不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仪式及内部慰问等活动。第六条第六条 因公出访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办理出国(境)手续,不能将同一团组化整为零分头审批,不
3、能通过旅行社渠道办理因公出国(境)签证手续;第七条第七条 任何校内单位或个人不得绕过学校国际交流处,委托其他地区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审批办理因公临时出访团组;第八条第八条 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简称双跨团组)。(一)我校组团单位若需向校外合作单位发出参团邀请,必须先申报年度出访计划,通过学校审批同意列入计划后,具体实施时还需通过OA申请,经国际交流处、相关职能部门及校领导批示同意后,由学校授权国际交流处向校外合作单位发出参团邀请。组团单位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本单位名义向校外单位发出参团函、邀请函等。(二)我校人员参加外单位所组团组,必须先申报年度出访计划,通过学校审批同意列入计
4、划后,具体实施时,若需我校办理出过境手续的,必须向学校国际交流处提供外方邀请函、组团单位出具的任务批件原件、任务通知书原件和双跨任务征询函,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办理出国(境)手续;若组团单位统一为参团人员办理申办手续,参团人员应通过OA申请,经国际交流处、相关职能部门及校领导批示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将配合组团单位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第九条第九条 按照上海市外办规定,临时因公出访国家(地区)数及在3外停留天数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除外,下同)。出访3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10 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
5、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第十条第十条因公出访任务结束后,出访团组和人员需在派出单位(部门)党政组织要求的范围内,以适当形式汇报出访情况和成果,接受监督;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交流处提交由出访团组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总结报告及由派出单位或部门针对出访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果所作的出访绩效评估意见,该绩效评估意见将作为审批该团组出访人员今后出访申请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的通知(厅字201617号)规定,执行与学术及教育教学直接有关的出访任务的,根据该文件规定执行。对未列入
6、年度计划,但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实行个案报批。个案报批时,除须履行与已列入计划的出访一致的申请、审批程序和要求之外,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还须专门提交能够充分说明该次出访必要性的有关材料和意见。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在回国后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出访情况和成果汇报并接受出访绩效评估。4第第三三章章计计划划和和预预算算管管理理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学校及各单位的因公出访经费原则上应全部纳入年度预算和年度出访计划,实施分类管理。学校一般每年 9-10 月进行下一年度因公出访计划申报工作,并于计划年度 6 月补报下半年出访计划。各单位(部门)须于上述时间向国际交流处报送本
7、单位(部门)因公出国(境)访问计划,由国际交流处汇总、分类后报学校审批。获得学校审批通过的出访计划,在实际执行时仍需按照相关报批规定程序取得相应的批件。(一)各单位(部门)根据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学生培养等的工作需要制订年度出访计划。出访计划要有明确的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关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因公出访一般可分为以下类别:1.行政公务出访,如合作洽谈、合作项目理事会或管委会会议、合作机构管理性国际会议、与合作交流网络建设相关的国际会议及论坛、实质性的调研考察等;2.学术出访,如讲学、学术或教学研讨、宣读论文、国际组织成员参会、必要的学科专业或行业国际会议参会等;3.公派研修,如经过学校选派赴国
8、(境)外开展学术或教学研究及进修等;4.业务培训,如经过学校选派赴国(境)外开展与本职工作业务相关的各项培训等;5.境外招生或招聘,如经过学校批准组织的、赴国(境)外的招生或招聘出访;56.参团出访,如经学校批准的,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工作部署或邀请,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出访团组等;7.其他类别,指凡是无法归类到上述类别的其他出访任务;需要在申报年度计划时明确说明任务目的和内容。(二)各单位(部门)同一出访计划涉及多人同行的,需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组团成行或纳入学校的统一团组出行,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出访团组人员构成要合理,除培训团组外,出访团组人数不得超过 6 人。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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