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设备采购与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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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海关学院招上海海关学院招标标投投标标管理管理办办法(法(试试行)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范围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25 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所称的招标投标,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
2、标方式进行采购的,也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第三条 符合国家、上海市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2第四条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第五条 凡纳入学校招标管理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采购计划已被批准;(二)采购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三)具体项目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已经确定。第六条第六条 招标投
3、标工作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主管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工作人员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第七条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招标工作,由财资处(资产)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专业代理机构的选择,由财资处(资产)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八条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生的招标代理费、专家评标费、法律咨询等相关费用,在招标项目经费中列支,支付标准按行业标准执行。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组织机构与机构与职责职责第九条第九条 招标投标工作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标投标工作组,挂靠财资处
4、(资产),主要负责为校长办公会进行有关招标投标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决策前的审核把关和专业支持,提高决策效率。招标投标3工作组由主管招标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协助分管学校督察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财资处(财务)、财资处(资产)、监察室(纪检办)、办公室(督审)、教务处、图书馆、科技处、后保处、基建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一)对学校的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审核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二)审核学校年度招标投标计划;(三)审核学校“评标专家库”的成员;(四)监督采购项目的招标,协调和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五)对违反
5、招标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办法的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6(审核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招标投标工作组完成上述审核事项后,涉及有关招标投标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财资处(资产)负责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为招标投标项目的各参与主体提供服务平台。其主要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学校招标投标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提议召开招标投标工作组会议,汇报招标投标工作,整理会议纪要,执行招标投标工作组的会商意见;4(三)组织学校年度招标投标计划审核汇总,定期通报招标投标执行情况;(四)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主
6、要包括:接受并审核招标申请资料;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资格审查及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报名;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答疑、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收取(退还)履约保证金;发放中标通知书;审查与中标单位商签的合同,并备案;(五)建立并逐步扩充“潜在投标人信息库”、“评标专家库”,并根据投标人及评标专家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六)办理对外委托招标投标事宜;(七)负责招标投标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八)根据学校内部控制规范要求,整理招标投标管理风险点,有效防范和降低各类风险;(九)完成招标投标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监察室(纪检办)
7、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办公室(督审)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内部控制节点和制度建立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部门是指负责招标项目具体实施的部门,是招标项目的主体参与方。学校的项目承办部门有教务处、图书馆、科技处、后保处、基建处等,其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申请和前期论证及资金落实5等准备工作;(二)负责向财资处(资产)报送部门年度招标计划; (三)负责提出项目的招标申请,并提供招标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四)负责招标技术答疑; (五)参与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和考察; (六)参与项目的开标与评标过程; (七)负责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签订合同及合同的执行
8、;(八)负责付款流程,检查中标项目的完成进度、质量,组织最后验收,处理维保事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由经济、法律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招标活动的技术咨询和评标。第三章第三章 招招标标方式方式及范及范围围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招标方式主要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二)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原则上公开招标优先于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经
9、财资处(资产)审核,招标投6标工作组审定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
10、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以下四种情况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概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概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概算在1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7(四)单项合同概算价低于第(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个项目的同类设备原则上不得
11、分开采购。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依据项目的经费来源在国家指定的相关网站及学校门户网站发布。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货物或服务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概算达到 50 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发布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并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向三个以上已通过资格预审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概算达到 60 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发布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并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向三个以上已通过资格预审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具有相应工程专业资质的特定的法人或者
12、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四章第四章 工作程序(招工作程序(招标标方式采方式采购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工作,具体包括项目申报、编制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答疑、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各个环节的活动,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由财资处(资产)负责组织,项目承办部门协办。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8各项目承办部门应在年初将本部门年度招标计划及根据预算批复数调整之后的项目文本报送财资处(资产)。涉及重大项目的招标计划,应研究制定标段划分实施方案,进行科学论证。财资处(资产)审核汇总各项目承办部门的招标计划,报招标投标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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