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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修订稿) 的修订说明一、修改背景一、修改背景2017 年 12 月 30 日,市人民政府颁布修改后的规章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 7 号,简称办法 ) ,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开始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实物配租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898 号)文件精神,市住建局对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南住房规20166 号,简称旧细则)进行修改。二、修改依据二、修改依据1.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634 号) ;2.关于进一步
2、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 号)3.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 号) ;4.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JGJ/T 433-2018) ;25.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7号) ;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府规201821 号) ;7.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98 号) ;8.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住房规20166 号) 。三、修改过程三、修改过程2018 年 2 月市
3、住建局成立配套文件起草和修改工作组,启动修改工作。因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程序需要重新理顺和调整,为此市住建局与国有平台公司对公共租赁住房移交设立了过渡期,过渡期间由双方共同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移交过渡期结束后,市住建局在系统内开展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工作,经多次论证和修改后形成本修订稿。四、主要修改内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四、主要修改内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一)关于适用范围。(一)关于适用范围。由于我市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市本级、城区政府、市辖县政府投资筹集,为了进一步明确,修订稿第二条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3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筹集并由市市本级国
4、有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 )负责运营,面向社会配租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工作,适用本细则” 。(二)关于部门职责。(二)关于部门职责。市政府确定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因此修订稿第三条对市住建局、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单位等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三)关于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顺序的确定规则。(三)关于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顺序的确定规则。修订稿第四条明确选房资格名单按申请家庭保障资格核准通过时间顺序确定,第五条明确优先原则,第六条明确优先配租家庭数占项目可选房源数的最高比例。(四)关于定向配租。(四)关于定向配租。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JGJ/T 433-201
5、8) 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修订稿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规定给予定向配租的情形。其中:第(一) 、 (二)项是考虑征收动迁工作的实际需要给予定向配租,并且须由直管公房动迁部门或城区政府提出申请;第(三)项是根据住建部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 (建办保函2017634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建保201955 号)等文件精神,从事城市公共服务的辅(协)警、城管协管员、环卫工人、园林工人和公交司机等纳入定向配租范围;第(四)项是结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府规201821 号)规定,向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传统优4势产业的企业定向配租。(五)关于实物配租户型。(五)关于实物配租户型。修订稿第九条根据保障人口数量的不同,确定了配租户型范围。(六)关于实物配租程序。(六)关于实物配租程序。根据新的选房信息系统,修订稿第十一条重新设定了实物配租程序,并细化了自动放弃实物配租的情形。(七)关于定向配租的合同签订。(七)关于定向配租的合同签订。修订稿第十二条对定向配租的合同签订问题进行了规定。(八)关于书面承诺。(八)关于书面承诺。修订稿第十四条要求保障家庭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九)信用管理。(九)信用管理。修订稿第十五条确定了信用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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